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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票據結算方式

更新時間:2015-08-14 10:33:12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12收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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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結算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與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特征與功能

  票據的特征有:(1)票據是債券憑證和金錢憑證;(2)票據是設權證券;(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的功能包括:(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四)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五)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支票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 10 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 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

  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確定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的內容主要包括:(l)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商業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包括:

  (l)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2)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對匯票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1.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 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兌匯票的證明。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 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后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2.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付款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審查無誤后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否則,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

  2.保證的格式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3.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有:(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三)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匯票的付款人為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5.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7.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四)銀行匯票申辦和兌付的基本規定

  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依法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五、銀行本票

  (一)銀行本票的概念

  銀行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銀行本票的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三)銀行本票的記載事項

  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四)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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