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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票據權利與責任

更新時間:2015-08-06 09:01:05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79收藏15
摘要   相關推薦:2015重慶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考點匯總  2015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正在進行中,環球網校為方便考生備考特對2015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點進行了整理,以下是票據權利與責任的知識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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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正在進行中,環球網校為方便考生備考特對2015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考點進行了整理,以下是票據權利與責任的知識點梳理,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①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主要票據權利。

  ②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③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

  ④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取得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②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③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②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⑤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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