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起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執行新規定
更新時間:2015-08-25 16:55:5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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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球網校整理的7月16日起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執行新規定希望對大家了解成本分攤協議管理規定有幫助,網校還會繼續關注會計相關的政策法規,及時分享給大家幫助大家時刻了解會計行業的政策變化情況,更多資
【摘要】環球網校整理的“7月16日起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執行新規定”希望對大家了解成本分攤協議管理規定有幫助,網校還會繼續關注會計相關的政策法規,及時分享給大家幫助大家時刻了解會計行業的政策變化情況,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會計實訓頻道!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執行新規定如下:
一、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四、新規定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點擊閱讀原法規:《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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