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租賃合同的節稅簽訂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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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租賃,是指出租人將自己經營的租賃資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種經濟行為。經營性租賃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等稅收問題,如何降低企業發生經營性租賃所應承擔的各種稅收,主要取決于合同的簽訂技巧。
在實踐中,租賃合同價格涉及到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一是出租設備或動產的租賃價格和水電費沒有與房屋的租賃價格進行分離,即沒有進行租金分解而使企業多繳納了房產稅。二是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種設備和廠房時,往往不承擔與租賃有關的稅費,為了更好的賬務處理,承租人一般會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但到稅務局代開租賃發票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即企業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租賃業營業稅及其他稅費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使企業一邊承擔了代扣稅費的成本支付,一邊又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繳的各種稅費,使企業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為了節省稅負在簽訂經營性租賃合同時,務必按照以下方法簽訂租賃合同:
(一)水電費與租金分離
在租賃廠房或房屋時,水電費用必須與廠房或房屋的租賃價格進行分離。因為水電費用必須與廠房或房屋的租賃價格進行分離,出租人在申報房產稅時的計稅依據更小,可以少申報繳納房產稅,否則水電費用要并入房產稅的申報計稅依據,使出租人多繳納房產稅從而增加稅負。
(二)將房屋和設備租金分開簽合同
廠房或房屋和廠房或房屋之內的設備或辦公設施一起租賃時,必須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廠房或房屋合同,一份是廠房或房屋之內的設備或辦公設施租賃合同,這樣可以使出租人少繳納房產稅,否則廠房或房屋之內的設備或辦公設施也要并入廠房或房屋租金價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使出租人增加多繳納房產稅的負擔。
(三)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稅費時,合同必須簽稅前租金
如果出租人不承擔稅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稅費的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簽訂經營性租賃合同時,在租賃合同中必須簽訂稅前租金,而不能簽稅后租金,然后約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繳納租賃有關的各種稅費,從合同租金中進行抵扣。假設稅前租金為A,稅后租金為B,到租賃物所在地的地稅局去代開發票需要承擔的綜合稅率為R,則簡單的等式為B=A×(1-R),A=B/(1-R)。切記在租賃合同中應簽訂的租金為A=B/(1-R)。而不是B=A×(1-R)。這樣的話,企業以A=B/(1-R)進成本入賬,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綜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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