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子公司產生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在某地投資1000萬成立的全資子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而停產,子公司經營期間欠我公司大量貨款,為降低損失,與當地A公司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將100%的股權轉讓給了A公司,股權轉讓金額為900萬元,形成了股權轉讓損失100萬元和部分應收賬款損失。轉讓完畢后,子公司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完畢,債權人向我公司追償,我公司進行清償。這三筆損失全部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貴公司一是先將全資子公司的股權和對全資子公司的部分債權一起打包轉讓給A公司,造成損失稅前扣除事項;二是資產打包轉讓后,向原子公司債權人支付債務稅前扣除事項。下面將分成兩部分進行闡述:
1、打包轉讓產生的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持有全資子公司股權和持有全資子公司的部分債權一起打包出售給A公司,形成的損失(包括股權損失和債權損失)應以專項申報方式在稅前扣除。
2、償還子公司欠債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據此,貴公司與原子公司屬于不同的納稅人,貴公司為原子公司的償還債務發生的支出,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學習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 ,請登錄環球網校會計實踐操作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
最新資訊
- 財務崗位交接工作不容小覷2015-07-20
-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稅務及會計處理2015-07-20
- 哪些崗位不屬于會計崗位?2015-07-20
- 出納的日常工作注意事項總結2015-07-20
- 國辦發文明確了三證合一改革的推進2015-07-20
- 用友軟件如何快速備份數據2015-07-20
- 防暑降溫支出的稅務籌劃2015-07-20
- 離婚需謹慎 離婚后房產過戶是否免契稅2015-07-17
- 企業可否同時享受兩加優惠政策2015-07-17
- 銷售廢舊物資是否繳稅 如何賬務處理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