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小區電梯壞了該誰負責維修
更新時間:2018-11-27 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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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區電梯壞了,房產公司起訴物業公司,到底誰該負責維修呢?
案情:2008年,遼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遼寧某物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負責對物業共有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2010年,物業公司委托沈陽某電梯有限公司維護保養,2011年,電梯公司出具報告稱,小區的電梯基于設計及安裝原因存在安全隱患,并提出解決安全隱患的方案,合同到期后,電梯公司不再為小區電梯提供維護保養。
2011年10月,房產公司承諾,電梯已運行正常。12月,小區1號樓4部電梯經檢測不合格,之后被查封,不能使用。在政府相關部門主持調解下,房產公司和小區物業各自維修兩部電梯。
2012年,遼寧某電梯安裝銷售有限公司維修2部電梯,開發公司支付安裝維修款318000元。
于是,房產公司起訴物業公司要求支付電梯安裝維修款。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房產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約定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電梯屬于物業共用設施,因此應由物業承擔涉案四部電梯的維修、養護、管理義務。在電梯交付物業后出現故障,且物業在管理、養護過程中存在過錯,故應由物業承擔相應責任,一審判物業公司支付房產公司電梯安裝維修款318000元,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很多住宅小區的電梯已進入老舊化狀態,這種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已經或即將嚴重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和生命健康,但我國法律法規卻對此情況沒有規定,所以明確老舊小區存在安全隱患電梯的維修責任承擔主體,對我們今后的審判裁量具有典型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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