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路造價師《理論與法規》租賃合同的履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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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履行知識點是2016年公路造價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租賃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貪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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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也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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