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綜合能力》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更新時間:2014-08-18 16: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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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綜合能力》,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相關知識點已經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復習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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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的作用在于通過對人的行為的調整來規范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基于調整的范圍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門。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1.平等主體
平等主體意味著法律關系中的各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過自由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他方。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體現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為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人格關系是基于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肖像、隱私、姓名、名稱等人格利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格關系的核心是各種人格權。
身份關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產生,一般指夫妻關系、親屬關系,此外還包括作者、發明人、創造人的身份關系。
3.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
靜態的財產關系是指基于對財產占有、支配而產生的關系,稱為物權關系。動態的財產關系是指財產的讓渡、移轉過程中的關系,主要是債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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