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二節現金管理規定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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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金管理規定
一、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現金是指具備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
所謂現金管理,是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所有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的現金收支進行管理和監督。現金管理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財經制度。
現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管理原則: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2.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3.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執行現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核。
5.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現金使用范圍的規定
二、現金使用范圍的規定
為了控制現金的流量,國家對現金的使用范圍作了規定。
1.一般規定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結算起點定為1 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2.特殊規定
對于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以及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等,現金支付不受結算起點的限制。除此之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須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如支付結算限額以下的貨幣結算,可使用現金,而限額以上的貨幣結算,一律通過銀行轉賬。
三、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現金與轉賬結算憑證的關系
在經濟往來中,轉賬結算憑證具有與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而拒收匯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二)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
銀行對實行現金管理的單位要核定其現金庫存的最高限額。這個限額既要滿足該單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又要防止各單位的現金庫存太多,影響現金安全,導致銀行存款下降。這個限額一般以各單位維持3―5天的零星現金支付為準。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限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三)關于現金交存銀行的規定
凡有現金收入的單位,如商業零售部門、交通運輸和旅游服務部門、事業單位,其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及時交存開戶銀行。現金收入較多的單位必須于當日分幾次交存銀行,較少的單位也不得超過第二天中午交存,現金收入不多的單位可同銀行具體商定交存期限,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四)現金賬目的管理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現金賬目應當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白條抵庫);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用現金;不準利用存款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者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五)大額現金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規定,除工資性支出和農副產品采購所用現金支出外,開戶單位在開戶銀行提取現金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地區分行確定的大額現金數量標準的,要填寫有關大額現金支取登記表格,表格的主要內容包括支取時間、單位、金額、用途等。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準、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六)嚴格控制坐支
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其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在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單位坐支,因為這不利于銀行進行管理和監督。但對有些單位,如農村供銷社、糧站等既有銷售收入,又有采購支出的單位,以及郵局、醫院等單位為了經營便利、減少現金交存和取款的不必要麻煩,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可以從現金收入中坐支現金。但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內坐支,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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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財政部頒布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該規范作為《會計法》的配套措施,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單位。
2010年4月15日,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頒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該指引作為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配套措施,自2011年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實施。
由于貨幣資金是單位流動性最強的資產,各單位必須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根據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并從以下四個方面落實具體要求:
(一)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例如,貨幣資金收支與記賬的崗位應該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具體包括以下要求:
1.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3.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單位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止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二)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單位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人銀行。
單位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三)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單位直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四)監督檢查
單位應當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4.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五、法律責任
1.對于開戶單位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者開戶單位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2.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1)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2)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3)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4)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5)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6)互相借用現金的;(7)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8)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9)保留賬外公款的;(10)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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