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地分期補償的調查與思考


征地補償,一直是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的核心問題。征地補償的標準、方式,在國家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地方仍有許多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安排和調整的空間。其中,不少地方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普遍存在以長期或分期方式支付征地補償的現象,違法違規。
此類做法以“分期”搏“長期”,相當于用時間換空間,盡管解決了地方財政的暫時困難,也為一些被征地農民所接受,但給將來的財政造成了巨大負擔,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但鑒于一些地方和農民的意愿,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在督察和調研中,形成了一些操作和規范的建議。
期限延長 標準改變
濟南督察局在調研中了解到,征地分期補償主要是征地的地方政府根據有關年產值標準、人均耕地面積和征收土地的面積,或是按土地平均收益,或按以小麥作價,或按應付補償款銀行利息,計算出每年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總額,對被征地單位進行逐年、分期或長期補償。各地具體操作方法和模式各有不同,但均與國家規定的一次性補償方式有明顯差異。
一是補償期限的長期性。主要表現形式為:有期限的長期補償,由縣與鄉鎮、鄉鎮與村、村與被征地農戶簽訂協議,按照30年、40年、50年等不同年期支付征地補償。無限期補償,只約定補償方式和標準,不約定補償年期或約定年期為“長期”、“永久”,“入股分紅”、“租賃”等補償方式也歸屬此類。上述兩種補償方式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次性補償的要求。
二是補償標準的單一性。國家規定,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或統一年產值標準實施征地補償。但實行分期補償的地區,均按照一定標準分期支付補償。有些地區以某個時間點的貨幣數量確定基期補償標準,每個時間段按照國家公布利息率調整補償標準。有些地區以某個時間點的糧食市場價格折算基期補償標準,每個時間段按照糧食市場價格變化調整補償標準。分期補償的標準盡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征地價值,但難以像區片綜合地價、統一年產值等方式那樣,體現被征地區位的差異。
短期省錢 長期隱患
征地分期補償方式與國家規定不符,卻能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主要與能緩解當屆政府的財政壓力、降低企業建設投入成本有關。
以山東省為例,近幾年來該省平均每縣每年征地在1000畝以上,以每畝區片綜合地價為4.5萬元計算,如按照一次性方式支付,當年財政需支付4500萬元;如按照30年分期支付,每年每畝只需支付1500元補償款,當年只需支付150萬元,僅為一次性補償的1/30。企業作為使用征收土地的大戶和征地補償款的實際支付者,可以減少前期投入。根據企業發展規律,大部分企業單位的良性經營在10~20年,拿了使用土地50年的錢卻只能有效使用10~20年,不符合企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企業更趨向于分期支付征地補償。
政府、企業省了錢,但侵害了農民合法權益,不僅補償標準實際較低,而且轉化為長期隱患。由于與國家規定不符,一旦因此引起爭議和征地糾紛,地方政府會因與國家規定不符而造成行政行為敗訴。
調研發現,分期補償低于規定的補償標準。盡管一些地方分期補償農民所得高于種地收益,但嚴格按照應補償金額存款利息計算,每年農民所得補償金額并不高,甚至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更何況最后還不兌付征地補償的本金,致使一些分期補償遠低于規定的標準。
同時,部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未落實。部分群眾認為,土地是租賃的,到期還要退還,對享受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安置途徑不一定知曉;有些基層干部認為,被征地農民既然按土地租賃得到了補償,就不應該按照征地規定獲得社會保障,致使相當比例的被征地農民未享受到社會保障。
此外,監管難度大。長期補償的時間跨度較長,長期補償款的來源不穩定,一旦資金不能及時撥付,必將進一步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穩定。目前,對此做法的有效監管制度尚未建立,監管難度較大。
分期補償還會給政府遺留巨大的財政隱患。從眼前來看,分期補償緩解了當屆政府征地補償的壓力,但長期累積,今后每年需支付的補償款額度逐年增加,數量迅速上升,后屆政府財政壓力將會非常大。以一個縣2003年采取分期補償進行征地1000畝來計算,一開始每畝每年補償1500元,到2013年每年將需支付征地長期補償1500萬元,10年后每年將需支付征地長期補償3000萬元,這對地方財政增長幅度的要求是不低的。
及時規范 興利除弊
征地分期補償問題多,在被征地農民和集體中也具有一定的接受度,主要是將一次性補償變為長期補償,村里認為有利于避免“坐吃山空”,有一份長期的生活來源。對這一方式加以系統研究,及時規范完善,或可作為一種征地補償方式創新,與現有補償方式一道,由被征地集體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征求群眾代表或全體群眾的意見后自行選擇。
首先,要以嚴格執行征地預存款制度為前提。對地方政府來說,一次性補償和分期補償的差別在于是否一次性準備補償款,為確保補償能夠及時足額到位,無論采取哪種補償方式,均應提前足額準備好征地補償款,避免補償款來源不穩定和增加下屆政府財政壓力的問題。建議嚴格實行征地預存款制度,由地方政府按照本轄區的發展規劃,提前籌備征地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各項費用,并在征地補償時,按照《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將費用提前存入政府指定專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并加強監管。
其次,盡管國家尚未出臺有關規定,但是確有一些地方已長時間實行分期補償,所造成的財政壓力大、違背群眾意愿、侵害群眾利益等問題,應予妥善處理。
再次,建立健全長期補償標準的測算模式。安置補償的問題,實質上是利益分配問題。能否兼顧國家和被征地農民的雙方利益,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達到雙贏的效果,是分期補償方式成功與否的關鍵。目前,各地的分期補償做法不一,標準參差,關鍵是對分期補償標準沒有一套科學、統一的測算模式。分期補償方式如研究認為可行,建議盡快研究制定分期補償標準的測算模式,確保補償標準的合理性。
鏈接
山東:據《大眾日報》報道,2013年下半年,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后中疃村的村民,在300多畝土地被征用后,拿到的不是征地補償協議,而是用地單位的借款協議;到手的不是征地補償款,而是用地單位分期支付的借款利息。在未經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本應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款被借給了用地單位;而農民到底能拿到多少補償款卻成了一筆“糊涂賬”。
江蘇:據西楚網報道,宿遷市宿豫區陸集鎮長勝村村民反映,2012年5月左右,陸集鎮第一次征了長勝村18畝左右土地,按每畝3萬元補償,規定補償款在5年內分10次付清。2013年5月,政府又在河堤外靠近運河的一側征了19畝左右的地,只給了8000元一畝的補償款,村民們查閱了相關文件后,認為這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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