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估價師《基礎與法規》輔導分析:土地調控政策規定


國務院土地調控政策規定
第一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
(一)加強土地的宏觀管理
實行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政策。除改善生態環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開發耕地所需資金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耕地復墾所需資金列入生產成本或建設項目總投資。
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的管理。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并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各地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實有耕地面積為基數。要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地力保養和環境保護制度,有效地保護好基本農田。
積極推進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設。
(二)進一步嚴格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
對農地和非農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
各項建設用地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內的建設項目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未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都不得批準用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三)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
城市建設用地應充分挖掘現有潛力,盡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
要結合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定好村鎮建設規劃。
農村居民的住宅建設要符合村鎮建設規劃。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
嚴禁耕地撂荒。
積極推行殯葬改革,移風易俗,提倡火葬。土葬不得占用耕地。
發展鄉鎮企業要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節約使用土地。大力推廣新型墻體材料,限制粘土磚生產,嚴禁占用耕地建磚瓦窯。
除國家征用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不得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也不得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所有的各種荒地,不得以拍賣、租賃使用權等方式進行非農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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