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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四節票據結算方式講義

更新時間:2014-07-02 11:04: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河南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四節票據結算方式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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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票據的概念

  1.概念

  狹義的票據,是指票據法上的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法上的票據具有以下特點:

  (1)票據是無因證券

  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即應無條件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而不問票據取得的原因是否無或有瑕疵。票據權利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證明給付原因,票據債務人也不得因原因關系對抗善意第三人。

  (2)票據是要式證券

  法律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規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簽發相關票據,否則即不受法律保護。

  (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

  (4)票據是設權證券

  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票據權利的轉讓,必須交付票據,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提示票據,權利與票據融為一體。

  (5)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是一種可轉讓的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故其必須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

  2.票據的作用

  (1)支付功能

  屬于票據原始功能。用票據作為金錢代用物進行支付,省時安全準確。

  (2)信用功能

  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比如,甲公司購買乙公司貨物,甲公司暫時款項不足,便憑借自己的信譽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以自己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約定3個月后付款的票據給乙公司。此時,甲公司實際上是將3個月后才能籌足的款項用于現在使用。

  (3)結算功能

  屬于支付功能的延伸。

  (4)融資功能

  我國銀行經營票據貼現業務,實際上體現了銀行向需要資金的單位提供融資的功能。

  (二)票據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支票的單位或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重點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3)有效期為10天。即從出票之日起應當在10天內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1.現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F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能用于轉賬。

  2.轉賬支票。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例題1?單選題】以下有關轉賬支票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用于轉賬結算 B.可背書轉讓

  C.既可用于轉賬結算,也可用于支取現金 D.無需承兌,見票即付

  【答案】C

  【例題2?判斷題】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現金時,可在支票的左上角加劃兩條平行線。( )

  【答案】×

  【例題3•單選題】下列有關支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轉賬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B.現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D.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答案】C

  (三)支票的出票

  簽發支票由作成和交付兩部分構成。票據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據上記在法定事項并簽章,票據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據關系為目的而將票據交與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及票據有效成立的兩個必備條件,缺一不可。

  1.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重點)

  支票的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
概念
內容
效力
絕對記載事項
是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支票無效。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如欠缺某一記載事項的,支票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非法定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不要求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支票的用途,合同編號等。
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了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重點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的內容,同時要掌握支票的授權補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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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題4?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 )。

  A.確定的金額 B.付款人名稱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題5?多選題】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稱 B.金額 C.收款人名稱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題6?判斷題】支票的出票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

  【答案】×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據持票人的請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額的行為。《票據法》明確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重點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例題7?單選題】下列關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內 B.自出票日起20日內

  C.自出票日起30日內 D.自出票日起60日內

  【答案】A

  【例題8?單選題】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確的說法是( )。

  A.該記載有效 B.經收款人同意,該記載有效

  C.經付款人同意,該記載有效 D.該記載無效

  【答案】D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出票

  (1)出票人

  支票的出票人,是在有權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了支票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匍_立支票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②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金,并存入一定的資金;③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④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3)領購支票的要求

  存款人向開戶銀行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剩余空白支票交回注銷。

  (4)簽發要求

  ①簽發銀行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②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③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④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5)出票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1. 商業匯票的概念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通俗地講,商業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等為付款人的匯票。

  2.商業匯票的種類

  商業匯票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如果付款人為銀行并進行了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當付款人為銀行以外的公司、企業等并由其進行承兌的,稱為商業承兌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出票人資格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2)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法定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我國目前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因此承兌為我國商業匯票所獨有。

  2.承兌銀行

  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

  ①對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4.承兌程序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匯票時,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票據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的支付并收回票據,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提示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點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同時,還要掌握超過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9•判斷題】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絕承擔付款責任。( )

  【答案】×

  【例題10•單選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出票日起1個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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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2)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5)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概念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其交付給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給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2.背書的類型

  背書按目的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2)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①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②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在票據上做成的背書。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3.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

  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被背書人名稱;(2)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①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②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③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④銀行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⑤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轉讓。⑥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⑦票據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⑧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于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

  4.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以背書轉讓的銀行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

  背書欄不夠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

  5.被背書人受理

  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1)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

  (2)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3)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行為。當被擔保的票據債務人不能履行票據債務時,保證人承擔向票據權利人支付款項的義務。

  票據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保證人的責任以被保證人的責任為限,因此被保證人不同,保證人的責任也不同。

  2.保證的成立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保證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只能在票據本身或粘單上表示,在票據或粘單以外的保證,不具票據法上的效力。

  票據保證的金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凡是沒有注明保證的具體金額或保證比例的,視為全額保證。保證人代為履行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和他的前手的追索權。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2.種類

  信用卡的分類

類標準
類型
特點
按使用對象不同
單位卡
單位使用
個人卡
個人使用
按信譽等級
金卡
信譽次高
普通卡
信譽最低
按照幣種不同
人民幣卡
可以用人民幣支付
雙幣種卡
既可以用人民幣支付,也可以用外幣支付
按照信息載體不同
磁條卡
存儲介質為磁卡
智能卡(芯片卡或IC卡)
存儲介質為芯片

  (二)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1.信用卡的申領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具體可采取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方式。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銀行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2.信用卡的銷戶

  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重點提示】注意銷戶時卡內金額的處理。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個人卡賬戶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持卡人在還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銷戶:(l)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2)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賬戶2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7)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重點提示】要掌握住銷戶的情形。尤其是第6項。

  (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結存資金的,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現金存入和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重點提示】單位卡和個人卡使用的限制一定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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