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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三節稅收征管講義

更新時間:2014-06-16 11:22: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江西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三節稅收征管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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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稅收征管

  考點18: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

  (一)開業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30日)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7)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2)住所、經營地點;(3)登記類型;(4)核算方式;(5)生產經營方式;(6)生產經營范圍;(7)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8)生產經營期限;(9)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10)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變更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及時間要求

  (1)適用范圍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2)時間要求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四)注銷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終止納稅義務時,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取消稅務登記的手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后,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的管理。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的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楊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機關批準或埏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開業或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應當申請填報稅種登記,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生產、經營范圍及擁有的財產等情況,認定錄入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報繳稅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所填寫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扣繳義務人包括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人。

  1.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列支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2.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產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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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管理的主體是稅務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使用、保管、檢查及違法處理的全過程進行籌劃、組織、監督、控制。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考點19:(一)發票的種類

  發票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四聯,各聯的用途為: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交購貨方記賬使用,只屬于商事憑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持有;第四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

  2.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普通發票一般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填開后的發票聯要加蓋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3.專業發票。

  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航空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專業發票從版面上可劃分為手寫發票、電腦發票和定額發票三種。(1)手寫發票,是指用手工書寫形式填開的發票;(2)電腦發票,指用計算機填開并用其附設的打印機打出票面內容的發票。這類發票包括普通計算機用及防偽專用計算機用(如防偽稅控機)的發票。(3)定額發票,指發票票面印有固定的金額的發票。這類發票主要是防止開具發票時大頭小尾以及方便一些特殊行業或有特殊需要的企業使用。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開具發票必須做到: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其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考點20: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申報的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申報

  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其主要方法是:

  1.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填開繳款書并向銀行繳納稅款,然后持納稅申報表、繳款書報查聯和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2.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按期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并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銀行劃款入庫。

  3.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以及應付稅款等額支票,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集中報繳數字清單、支票,統一交由國庫辦理清算。

  (二)郵寄申報

  郵寄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凡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用郵寄納稅申報的辦法。郵寄申報的郵件內容包括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數據電文申報

  數據電文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如目前納稅人的網上申報就是數據電文申報的一種形式。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日期,是以納稅人將申報數據發送到稅務機關特定系統,該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申報時間。采用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還應在申報結束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電子數據的材料書面報送(郵寄)稅務機關;或者按稅務機關的要求保存,必要時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出具。稅務機關收到的納稅人數據電文與報送的書面資料不一致時,應以書面數據為準。

  (四)簡易申報

  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或簡并征期的一種申報方式。這種申報方式是以納稅人便利納稅為原則設置的。

  (五)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直接辦理、郵寄辦理、數據電文辦理以外的方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等。

  考點21: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指國家稅務機關等主體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目前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這些單位經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可以進行自行申報納稅,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每年進行一到兩次納稅自查,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然后按照稅務機關檢查的結果,辦理退稅或補稅手續。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狀況在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和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人。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納稅人。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有關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

  (五)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六)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各項稅務行為的總稱。它是社會中介服務的一部分。

  (一)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稅務代理業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其業務的開展、經營管理都屬于社會中介服務的一部分,稅務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

  2.法定性。稅務代理機構的設立法定、業務范圍法定、業務的開展法定。稅務代理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3.自愿性。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采取的一種辦稅方式,無論是稅務代理人還是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是否委托稅務代理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4.公正性。稅務代理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必須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按照國家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決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理稅務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損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稅務代理必須按照依法代理、自愿有償、客觀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

  (二)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機構和人員,即具有進行稅務代理的相關知識、經驗和能力,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經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稱為稅務師,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一個稅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稅務代理機構。

  《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辦理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報告;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收檢查

  稅務檢查的形式包括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專項檢查等。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照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批準權限是指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1.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簡言之,稅收保全措施包括:凍結存款、查封扣押財產和阻止出境三種。

  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1)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2)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3)凍結的存款數額要以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4)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了稅款,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在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稅票后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

  2.稅收強制執行

  稅收強制執行,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告誡和限期繳納無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稅收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拖欠稅款的行為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簡言之,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扣繳稅款和抵繳稅款兩種。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

  考點16:(二)法律責任

  稅務違法責任,是指稅務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稅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兩大類。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依法對違反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涉及稅務領域的具體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

  (l)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于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是一種較輕的處罰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處罰作用。

  (2)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

  (3)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罰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可驅逐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下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l)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非法印制發票的。

  (6)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的。

  (7)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

  (8)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逃稅款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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