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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四節票據結算方式講義

更新時間:2014-06-16 11:12: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江西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四節票據結算方式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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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廣義的票據: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的票據:

  指《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考點15: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特征:1、是有價證券2、支付功能3、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4、記載的金額由出 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6、是可轉讓的證券

  (一)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票據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借款責任的人。此外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也是當事人,但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屬非基本當事人。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與義務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是票據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

  1、票據權利

  (1)概念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字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的行使 包括票據的承兌(1個月)、提示付款(支票-10日內;銀行匯票-1個月內;商業匯票-10天內)、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 時間是銀行營業時間,并非是當日的24小時。在其住所進行。

  2、票據責任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四)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的簽章,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五) 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但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六)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考點16: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適用于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的單位和個人。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四)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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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支票領購的要求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

  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2.支票簽發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支票的填寫要求

  1.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在支票正聯用大寫填寫出票日期時,為防止變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應注意:

  (1)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

  (2)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2.收款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與預留銀行印鑒中單位名稱保持一致。如是本單位自行提取現金可填為“本單位”。

  3.大寫金額應緊接“人民幣”書寫,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寫金額要對應,要按規定書寫。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5.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6.在簽發人簽章處按預留銀行印鑒分別簽章,簽章不能缺漏。

  7.現金支票簽發后,將支票從存根聯與正聯之間騎縫線剪開,正聯交給收款人辦理提現或轉賬,存根聯留下作為記賬依據。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考點17:三、商業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前者是指銀行簽發的匯票,后者則是銀行之外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簽發的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叫發票。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匯票的格式

  匯票的格式可以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1>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2>商業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也是商業匯票上應記載的內容,但是,未在匯票上記載的,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該等未記載的事項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主要包括:(l)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包括:

  (l)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即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而得不到滿足時,出票人必須就此承擔票據責任。從法律上講,該責任是一種擔保責任,即擔保匯票的承兌和付款。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沒有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2、承兌的程序

  (l)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因匯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兌的期限也不一樣。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請求其作出拒絕承兌證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回單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請求承兌匯票的證明。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由此可見,在這三個記載事項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是絕對記載事項,缺一不可,否則承兌行為無效。而承兌日期則屬于相對記載事項,即使該項內容欠缺,承兌仍然有效,但應以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兌考慮時間的最后1天為承兌日期。與此同時,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還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而不能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 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3.不單純承兌

  承兌分單純承兌與不單純承兌。我國不允許不單純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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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商業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才產生法律效力。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規定向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在實踐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或付款行為往往是通過委托銀行代理進行的。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銀行不是匯票的當事人,只是代理人,因此,他們只能依照委托按匯票上記載的內容進行資金結算。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考點18:(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1.匯票轉讓與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法》規定,匯票轉讓只能采用背書的方式,而不能僅憑單純交付方式,否則就不產生票據轉讓的效力。

  2.背書的形式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背書的記載事項包括: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這是指背書人之后手將記載有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原背書人對依此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后持票人等,將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背書時粘單的使用。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為了保證粘單的有效性和真實性,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必須將粘單粘接在票據上,并且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否則該粘單記載的內容即為無效。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但是背書有效。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這就是說,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連續而無間斷。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應自行承擔責任。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4.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收款背書

  5.法定禁止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是指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而禁止背書轉讓的情形。《票據法》規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種情形下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商業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即保證人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而參與票據關系中的第三人。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

  (2)保證的格式

  辦理保證手續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票據保證必須做成于匯票或粘單上。保證是一種書面行為,并須做成于匯票或粘單上,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記載事項
記載內容
絕對記載事項
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
(1)被保證人名稱。如果未記載該事項,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人的住所,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可以推定為保證人的營業場所或住所。
不得記載事項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如果保證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證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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