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第四章第四節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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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四節 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會計憑證從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各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送程序。
1.定傳遞線路,結合經濟業務的特點、內部機構和人員分工情況。
2.定傳遞時間,根據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經濟業務的情況。
在制定合理的憑證傳遞程序和時間時,通常考慮以下幾點:
1.要根據經濟業務的特點、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分工情況以及管理上的要求等。使有關部門既能按規定手續處理業務,又能利用憑證資料掌握情況,提供數據,協調一致。同時還要注意流程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環節,以加快傳遞速度。
2.要根據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業務的必要手續時間,確定憑證的傳遞時間,時間過緊,會影響業務手續的完成,過松則影響工作效率。
3.要通過調查研究和協商來制訂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傳遞時間。原始憑證大多涉及本單位的內部各個部門和經辦人員,因此,會計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和人員共同協商其傳遞程序和時間。記賬憑證是會計部門的內部憑證,可由會計主管會同制證、審核、出納、記賬等有關人員商定其傳遞程序和時間。
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傳遞時間確定后,可分別為若干主要業務繪成流程圖或流程表,通知有關人員遵守執行。執行中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可隨時根據實際情況加以修改。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登賬后的整理、裝訂和歸檔存查工作。保管要求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2.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3.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各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原始憑證的張數,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各類,封面一式兩份,一份作為原始憑證裝訂成冊的封面,封面止上注明“附件”字樣,另一份附在記賬憑證的后面,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工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4.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所復制的會計憑證名稱、張數,并由提供人員和收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5.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牾,代作原始憑證。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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