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會計從業《會計基礎》第五章會計憑證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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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憑證
1.合法地取得、正確地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
2.在會計核算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記錄經濟業務,提供記賬依據;(2)明確經濟責任,強化內部控制;(3)監督經濟活動,控制經濟運行。
3.會計憑證按照編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4.原始憑證按照來源不同,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
(1)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收款收據、火車票、飛機票、住宿發票。
(2)自制原始憑證,是指由本單位內部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填制的、僅供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限額領料單、產品入庫單、產品出庫單、借款單、物資發放明細表、折舊計算表等。
5.原始憑證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分為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和匯總憑證。
(1)一次憑證。一次憑證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一次憑證是一次有效的憑證。如收據、領料單、收料單、發貨單、借款單、銀行結算證等。一次憑證是一次有效憑證,其填制手續是一次完成的。
(2)累計憑證。累計憑證指在一定時期內連續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自制原始憑證。這類憑證的填制手續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經濟業務的發生而多次進行的。如,限額領料單。
(3)匯總憑證。匯總憑證亦稱原始憑證匯總表,指根據一定時期內,若干相同的原始憑證匯總編制成的原始憑證。如收料憑證匯總表、工資結算匯總表、差旅費報銷單、發料憑證匯總表。
6.原始憑證按照格式不同分為通用憑證和專用憑證。
(1)通用憑證。通用憑證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如稅務部門統一制定的增值稅發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的支票、商業匯票等結算憑證等。
(2)專用憑證。專用憑證指由單位自行印制、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這種憑證一般在憑證名稱之前寫上企業單位名稱,如,收料單,差旅費報銷單等。
7.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1)原始憑證名稱;
(2)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4)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
(5)填制單位簽章;
(6)有關人員簽章;
(7)憑證附件。
8.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1)記錄要真實。
(2)內容要完整。 憑證填寫的手續必須完備,符合內部牽制的原則,各有關經辦單位、部門和人員要認真審核并簽章,對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手續要完備。單位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要清楚、規范。原始憑證要按規定填寫,文字要簡要,字跡要清楚,易于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范,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 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
(5)編號要連續。
(6)不得涂改、刮擦、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7)填制要及時。
9.原始憑證的審核
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審查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審核原始憑證的及時性。
10.原始憑證的審核是一項十分重要、嚴肅的工作,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入賬;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11.專用記賬憑證是按其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有關,將其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貨幣資金收款業務的憑證,它是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款后填制的。在收款憑證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應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若該憑證已登記賬簿,應在“記賬”欄作標記如“√”,以防止經濟業務重記或漏記。
付款憑證,是用來記錄貨幣資金付款業務的憑證,它是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付款后填制的。
在借貸記賬法下,付款憑證的設證科目貸方科目,在付款憑證左上方所填列的貸方科目,就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轉賬憑證是用以記錄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的憑證,它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轉賬業務原始憑證填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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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通用記賬憑證,是用以記錄各種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
采用通用記賬憑證的經濟單位,涉及到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付款后填制的,涉及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有關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13.為減少總賬的記賬工作量,企業可根據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及轉賬憑證定期匯總,編制匯總記賬憑證或科目匯總表,并以匯總記賬憑證或科目匯總表為依據登記總分類賬。
14.記賬憑證按照填列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復式憑證和單式憑證
復式憑證是指將每一筆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全部會計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一種憑證。
單式憑證是指每一張記賬憑證只填列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一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
15.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記賬憑證雖然種類不一,但它們的主要作用都在于對原始憑證進行歸類、整理,運用賬戶和復式記賬方法,編制會計分錄,直接據以記賬。因此,各種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如“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等。
(2)記賬憑證的編號。
(3)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通常用年、月、日表示。
(4)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即摘要。
(5)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包括每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全部一級科目和明細科目。
(6)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7)附件的張數,即記賬憑證后面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8)記賬標記。
(9)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等有關人員簽章。
16.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分數編號法”
(3)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范。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一張原始憑證需填制兩張記賬憑證,應在未附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上注明其原始憑證在哪張記賬憑證下,以便查閱。
(6)
①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②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③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④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對于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需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重編正確憑證時,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
(7)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17.對于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經濟業務,一般只編制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
18.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內容是否真實、項目是否齊全、科目是否正確、金額是否正確、書寫是否正確等。
(1)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相符;記賬憑證上填寫的附件張數與實際原始憑證張數是否相符。
(2)會計科目應用是否正確;二級或明細科目是否齊全;科目對應關系是否清晰。
(3)金額是否正確。
(4)填寫的摘要是否清楚,是否正確歸納了經濟業務的實際內容。
(5)記賬憑證中有關項目是否填列齊全;有關人員是否簽字或蓋章。
另外,出納人員在辦理收款或付款業務后,應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以避免重收重付。
在審核過程中若發現記賬憑證填制有錯誤,或者不符合要求,則需要由填制人員重新填制,或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更正。經過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便可據以記賬。
19.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憑證取得或填制時起到歸檔保管時止,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傳遞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憑證傳遞的路線和在各個環節停留及傳遞的時間。
20.會計憑證的保管要求(重點)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和涉外交付等重要的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保管,并在有關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匯總憑證的保管期限為1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必須開列清單按照規定手續報經批準,批準后方可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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