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四節銀行卡結算講義
更新時間:2014-05-12 1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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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蘇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四節銀行卡結算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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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銀行卡結算
一、分類: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可透支)、借記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不交備用金)、準貸記卡(交備用金)
二、銀行卡交易規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
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透支限額: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同一賬戶月透支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
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不得超過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
四、銀行卡計息
1、銀行卡計息包括:計付利息、計收利息
2、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的萬分之五。
五、銀行卡收費:
1、銀行卡收單業務:簽約銀行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按規定標準繳納的手續費
在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元。
在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為“2元”加“取款金額的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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