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二章第二節銀行結算賬戶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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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銀行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審查之后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
2、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3、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4、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賬戶開戶資料進行審核。
5、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務。(可收不可付)
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撤銷賬戶時:
(1)與開戶行核對銀行賬記存款余額;
(2)交回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
(3)交回開戶登記證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賬戶的申請:
(1)“沒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產或關閉;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搬了”: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3、屬于以上“沒了”的情形,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賬戶的申請。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以停止期限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5、結算賬戶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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