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4-04-29 16: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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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工作將在2014年9月13、14兩日進行,小編為大家整理總結了一系列復習資料和模擬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請大家密切關注!
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1.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認定
拒不交還土地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1)一種是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這一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2)另一種情況是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它臨時設施,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它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查等,可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使用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臨時用地期滿,當事人拒不交還臨時使用的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2.對拒不交還土地行為的處罰對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應依照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標準和幅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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