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4-04-28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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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法律責任
1.對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的認定
非法侵占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民個人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據為已有的行為;非法挪用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挪作他用,以謀取利益的行為。
2.對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1)刑事責任。非法侵占征地費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關于“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非法挪用征地費,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關于“公司、企業或者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2)行政處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要給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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