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會計證《會計基礎》第十章第四節講義:會計檔案的借閱
更新時間:2014-04-17 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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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廣西會計證《會計基礎》第十章第四節講義:會計檔案的借閱
第四節 會計檔案的借閱和復制
一、會計檔案的借閱
(1)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出。
(2)外部借閱會計檔案。
(3)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上亂畫、標記,拆散原卷冊,也不得涂改抽換、攜帶外出或復制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后方能攜帶外出或復制原件)。
(4)借出的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按期如數收回,并辦理注銷借閱手續。
二、會計檔案的交接
(一)財務會計部門應將會計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
(二)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會計檔案。
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
(三)單位分立的會計檔案移交。
原單位存續的,由原單位保管。
原單位解散的,由分立的其中一方保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
(四)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的移交。
由原單位保管。
(五)單位合并的會計檔案移交。
原單位存續的,由原單位保管。
原各單位解散的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由合并一方保管。
(六)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的移交。
移交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
交接檔案時,由雙方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完畢后,雙方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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