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4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二節個人所得稅(3)
更新時間:2014-04-16 1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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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2014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二節個人所得稅(3)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申報方式2.納稅期限3.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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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二節 主要稅種
(五)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申報方式
(1)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需自行申報的情形:
①年所得12萬元以上;
?、趶闹袊硟葍商幓騼商幰陨先〉霉べY、薪金所得的;
③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應稅所得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
(3)需代扣代繳的情形:除需自行申報的情形之外,一律實行代扣代繳。
2.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2)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地點
自行申報的納稅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該在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或指定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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