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4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二節企業所得稅(3)
更新時間:2014-04-16 13: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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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2014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二節企業所得稅(3)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1.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 3.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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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二節 主要稅種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
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
①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②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3)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
(4)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期限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預繳稅款;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適用稅率、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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