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4年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二節營業稅(3)
更新時間:2014-04-16 1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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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2014年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二節營業稅(3)(四)營業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2.納稅期限 3.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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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般規定: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具體規定:

2.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3.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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