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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考點(3)

更新時間:2014-03-27 11:17: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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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

  考點1:稅收的特征:強制性、無償性(無償性是稅收區別于其他財政收入的最本質的特征,是稅收“三性”的核心)、固定性。

  考點2:稅收的分類(四種分類方法)

  1.按征稅對象分:1)流轉稅類。(2)所得稅類 3)財產稅類(4)資源稅類(5)行為稅類。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1)工商稅類(2)關稅類。

  3.按稅收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1)中央稅。(2)地方稅(3)中央地方共享稅。

  4.按計稅標準分:(1)從價稅2)從量稅(3)復合稅。

  考點3:稅收與稅法的關系1.稅法與稅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稅收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2.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

  考點4:稅法的分類

  1. 按稅法內容的不同:

  (1)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系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稅法的核心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都屬于稅收實體法。

  (2)稅收程序法: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征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

  3. 按稅收法律級次劃分:

  1)稅收法律:①制定部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②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高于稅收法規、規章。③代表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等。

  (2)稅收行政法規:①制定部門:國務院。②法律地位:低于憲法和稅收法律③代表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3)稅收規章:分為稅收部門規章和地方稅收規章。

  稅收部門規章:①制定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機構②法律地位:低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③代表性文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稅務代理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等

  地方稅收規章:①制定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授權②法律地位:低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③代表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

  (4)稅收規范性文件:①制定部門: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②法律地位:在本轄區內使用,稅法按法律級次分類的學習可以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分類聯系在一起,兩者有很多相同之處

  考點5:稅法構成要素包括:征稅人、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法律責任

  1.征稅人: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主要包括稅務機關和海關。

  2.納稅人: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征稅對象:征稅的客體。征稅對象是區別不同稅種的重要標志。

  4.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化。

  5.稅率: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稅率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體現征稅的深度。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累進稅率。

  (1)比例稅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征稅的稅率。

  (2)定額稅率:又叫固定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

  (3)累進稅率:根據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

  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超倍累進稅率。 6.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

  (1)從價計征: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2)從量計征: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3)復合計征:既包括從量計征又包括計價從征。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7.納稅環節: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增值稅實行多次課征制。

  8.納稅期限: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

  9.納稅地點:申報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

  10.減免稅: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額式減免。

  (1)稅基式減免:直接通過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減免稅。包括起征點(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額(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過的部分征)、項目扣除、跨期結轉。

  2)稅率式減免: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減免稅。

  (3)稅額式減免: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減免。

  11.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主要稅種

  考點1:增值稅的概念

  1.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應稅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考點2:現行增值稅的基本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修訂的是2011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考點3:增值稅的類型生產性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最能體現增值稅優越性的類型,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考點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基本稅率17%和低稅率13%

  (1)基本稅率17%:除適用13%稅率貨物之外的應稅貨物以及所有應稅勞務

  (2)低稅率13%:糧食、自來水、圖書、飼料、農業產品等適用13%稅率的貨物包括以下幾種: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熱水、暖氣、冷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簡稱“糧油水氣煤”――鼓勵發展居民日常生活能源)②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鼓勵宣傳文化事業――精神文明)③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產品(鼓勵農業)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實行稅款抵扣制)

  (1)銷項稅額①計算公式: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含稅銷售額轉化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②銷售額的確定 包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A.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B.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C.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D.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進項稅額①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A.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B.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C.其他按規定計算的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如購買農業產品準予按買價和13%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購買或銷售貨物時承擔的運費可以按運費金額和7%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以票抵稅”,“票”即指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

  第二類為“計算抵稅”,包括購買農業產品可以按買價的13%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買或銷售貨物時承擔的運費可以按運費金額的7%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兩種情況

  ②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A.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B.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C.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D.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考點5:小規模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2.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3%

  3.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實行簡易征收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含稅銷售額轉化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考點6:增值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般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具體規定:(1)直接收款方式: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的當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有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預收貨款方式:貨物發出的當天。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代銷方式:收到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物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憑據的當天

  (7)視同銷售行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考點7:納稅期限

  1.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日內申報繳納,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出口貨物,應當按月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二、消費稅

  考點1:消費稅征稅范圍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消費稅征稅范圍包括五類產品:

  1.對人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煙、酒、鞭炮焰火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檔消費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

  3.高能耗產品:摩托車、小汽車

  4.稀缺資源消費品: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5.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化妝品、汽車輪胎

  考點2:消費稅計稅方法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復合計稅(即從價又從量)。

  考點3: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考點4:消費稅稅率

  1.單一比例稅率:除適用單一定額稅率和復合稅率之外的各種應稅消費品

  2.單一定額稅率:黃酒、啤酒、成品油 3.復合稅率:卷煙、白酒

  考點5: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的確認: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的消費品,其消費稅計稅依據和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量的確認:①銷售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移送使用數量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數量④進口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復合計征: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考點6: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三個基本計算公式

  納稅人外購應稅消費品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考點7: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除受托方為個體經營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3.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A.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消費稅三種情況下的組成計稅價格有個共同特點,即都要除以(1-比例稅率),這是因為分子部分本身不包含消費稅,而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其計稅依據里應該包含消費稅本身,除以(1-比例稅率)相當于加上了消費稅

  B.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同類產品售價×委托加工數量×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考點8: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2.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應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售價計算納稅;其余情況應按平均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應稅消費品價格的,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3.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A.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B.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考點9: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2.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A.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B.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進口數量×定額稅率

  考點10: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應稅消費品:銷售時(不同結算方式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增值稅)注意: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納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移送使用的當天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提貨的當天

  4.進口應稅消費品:報關進口的當天

  考點11:納稅期限:同增值稅

  考點12:納稅地點

項目

納稅地點

銷售應稅消費品

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的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①受托方是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應稅消費品

報關地海關

  三、營業稅

  考點1: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考點2:營業稅稅目、稅率

稅目

稅率

提供應稅勞務

交通運輸業

3%

建筑業

郵電通信業

文化體育業

金融保險業

5%

服務業

娛樂業

5-20%

轉讓無形資產

5%

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各自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稅率。

      考點3: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方法

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全額計稅

營業額全額(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差額計稅

營業額減去準予扣除金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營業額-準予扣除金額)×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考點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般規定: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具體規定:

情形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提供建筑業或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

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他人的

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

銷售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當天

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

建筑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考點5: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考點6:納稅地點

情形

納稅地點

提供應稅勞務

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業勞務在應稅勞務發生地)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不動產所在地

銷售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動產

轉讓除土地使用權外的其他無形資產

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動產

  與土地和不動產有關的營業稅納稅地點在土地、不動產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記住建筑業勞務是在應稅勞務發生地。

  四、企業所得稅

  考點1: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點2: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和征稅對象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稱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2.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考點3:企業所得稅稅率

納 稅 人

稅率

備 注

居 民

25%

 

非居民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

20%

預提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

  考點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項目-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考點5: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稅法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

  1.收入總額: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稅收入:指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應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扣除項目

  (1)準予扣除項目基本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3)不得扣除項目: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非公益性捐贈和超過稅前扣除標準的公益性捐贈;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4)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5)企業按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6)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7)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8)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

  考點6: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①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②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③ 應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

  考點7:納稅申報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業應當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預繳稅款;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4.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如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5.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適用稅率、納稅義務

納稅人

稅率

納稅義務

納稅地點

居民

25%

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注冊登記地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非居民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該機構來自境外的所得

機構、場所所在地

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

20%(預提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

  五、個人所得稅

  考點1: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在納稅人的界定上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管轄權。把納稅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都應在我國納稅),非居民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只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

  考點2: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

  1.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1)工資、薪金所得。

  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補貼:①獨生子女補貼;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③托兒補助費;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①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考點3:個人所得稅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實際稅率為14%;

  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即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過2 萬元~5萬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5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10成。要注意“每次收入”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區別,此處為“應納稅所得額”,非“每次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出租居民住房適用10%稅率。

  考點4: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3500元或48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4800=3500+附加減除費用1300

  附加減除費用適用范圍: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老師;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員。

  以上四點可概括為:

  (1)在中國境內工作取得工資薪金的外籍人員和外籍老師;

  (2)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受雇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其中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適用減征30%。

  5.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考點4:納稅申報方式

  1.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需自行申報的情形①年所得12萬元以上;②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③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應稅所得而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

  3.需代扣代繳的情形:除需自行申報的情形之外,一律實行代扣代繳。

  考點5: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2.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節 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考點1:稅務登記種類

  設立登記(30天)、變更登記(30天)、停業、復業登記(停業期限不超過一年)、注銷登記(15天)、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外管證有效期不超過180天)。

  考點2:設立登記1.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2.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考點3:變更稅務登記

  1.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范圍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具體包括: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登記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增減注冊資本或投資總額、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2.時間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無關的,應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考點4:停業復業登記

  1.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

  2.納稅人應該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4.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復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考點5: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需終止履行納稅義務時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2.需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包括:

  ①納稅人解散、破產、撤銷或終止納稅義務的;

  ②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登記的;

  ③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機關的

  3.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機前(先稅務后工商),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或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結清稅款、滯納金、罰金,繳銷發票和稅務登記證等。

  考點6: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2.《外管證》一地一證,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考點7:納稅人稅種登記 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考點8: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1.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包括國家機關。

  2.扣繳義務人應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發票的開具與管理

  考點1:發票的概念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用以摘記經濟業務活動的收付款憑證。發票是一種收付款憑證,但是并非所有的收付款憑證都是發票

  考點2:發票的印制

  1.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2.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3.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

  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5.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考點3:發票的管理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考點4:發票的領購

  1.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暗中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2.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考點5:發票的種類 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專業發票。

  考點6:增值稅專用發票

  1.概念: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2.適用范圍: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非增值稅納稅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有法定情形的一般納稅人是指:①不能準確核算增值稅進銷項和應納稅額的;②不能準確提供進銷項和應納稅額有關納稅資料的;③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的。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4.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5.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證件包括: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②經辦人身份證明;③發票專用章印模。

  6.一般納稅人之間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時,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①購買方未提供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②銷售免稅項目貨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③其他按規定不準抵扣的貨物或勞務。

  7.增值稅專用發票需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后才能作為抵扣憑證。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①僅取得發票聯或抵扣聯;②認證不符、密文有誤;③虛開發票;④未按規定開票。

  8.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9.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

  考點7:普通發票

  1.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2.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行業發票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發票名稱前帶行業名稱)。專用發票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電話費專用發票、技術貿易專用發票。

  3.符合條件企業可以申請印制具名普通發票。

  4.對無固定經營場地,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需要發票的,可以到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考點8:專業發票

  1.專業發票不同于專用發票。專業發票指金融、保險、郵政、電信、交通方面的發票、憑證。

  2.專業發票不套印發票監制章。

  3.浙江省已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專業發票有:保險專用發票、金融服務統一發票、郵政業務統一發票、貨物運輸統一發票等。

  注意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的區別

  考點9:發票的開具要求1.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2.按順序填開,填寫規范,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同時使用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5.發票開票時限和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3)拆本使用發票;(4)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考點10:發票的保存期限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不得擅自銷毀,應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發票開具要求和銷毀今年教材作了較大改動,應重點掌握。

  三、納稅申報

  考點1:納稅申報的對象

  納稅申報的對象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考點2:納稅申報的方式納稅申報的方式有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簡易申報、其他方式。

  1.郵寄申報:以郵政部門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2.數據電文申報:網上申報是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一種形式。

  3.簡易申報:實行定期定額的納稅人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或簡并征期。

  四、稅款征收

  考點1:稅款征收的方式

  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

  1.查賬征收: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再多退少補。主要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健全,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雖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前提是設置賬簿,但是并非所有設置了賬簿的單位都應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如果設置了賬簿但是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是不能采取查賬征收的。

  2.查定征收: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在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據以征稅。

  3.查驗征收: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

  4.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5.代扣代繳: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收稅款的方式。

  7.委托代征: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考點1: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以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其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考點2:稅務代理的特點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考點3: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5.制作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9.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考點1: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范圍: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2.適用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3.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一處以外的住房。③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考點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范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適用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3.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4.不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考點3:法律責任

  1.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尚未構成犯罪)和刑事責任(構成犯罪)。

  2.稅務行政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財產、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停止出口退稅權。

  考點4:稅務行政復議

  1.概念: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2.適用對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其他稅務當事人。

  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上述“(1)征稅行為”規定的具體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復議)申請人對上述除“(1)征稅行為”規定的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擇復議)

  4.復議機關

  ①申請人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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