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2014職稱英語考試相關事項溫馨提示


關于2014年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相關事項的
溫 馨 提 示
各位考生:
2014年度職稱外語考試即將開始,今年我們將繼續配合國家人社部考試中心和省人事考試局嚴厲打擊考試違紀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強考風考紀管理,以維護人事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嚴肅性、權威性,具體措施如下:
一、啟用雷同試卷監測技術
雷同試卷監測技術是由國家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研究開發的,通過對所有考生的客觀題答題卡作答信息進行比對, 如發現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即被認定為雷同試卷和作弊試卷,并按人社部第12號令進行處理。目前,這項技術已通過我國心理學界、測量學界權威老師組的鑒定,并被廣泛應用于各類人事考試中。今年起,省人事考試機構將對所有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公務員招錄筆試的客觀題答題卡進行監測,并將根據國家對雷同考生的處罰政策,擇時考慮在全省范圍內公布違紀違規考生名單,并把違規處理決定通報雷同考生工作單位。
二、增加配置反作弊儀器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考生不惜鋌而走險,試圖以高科技作弊手段,挑戰人事考試的公平公正,如使用精小型移動電話、無線電耳機等等,都是高科技作弊的常用手段和工具。為打擊各種高科技作弊手段,我市今年增設了數百臺手機信號屏蔽儀、身份鑒別儀和隱蔽無線電耳機探測器等反作弊工具,投放到各考點,從信號流通渠道方面切斷考生與考生之間、考場內和考場外,以及不法商販和考生之間的交流,切實增強我市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水平,維護人事考試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的考試秩序。
三、落實“裸考”、“滿考”制度
此次職稱外語考試,我市將配合全國、全省,統一實行“裸考”,即:考試用具由考點統一提供,考生只需攜帶身份證、準考證及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語詞典,其他包括手表、手機、筆、橡皮擦、削筆刀等物品一律禁止帶入考室,進一步減少考生能夠攜帶的物品種類,強化考生入門關的審核力度,方便監考員更好地把好進場關。同時還將實行“滿考”規定,即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場,切斷作弊集團獲取考試題目的信息渠道。與此同時,我市還就考生在考試期間上衛生間的問題進行了嚴格規定,防止考生在“零監控”狀態下借機作弊。
四、進一步強化考務監管
我們將從考前、考中、考后的各個環節入手,強化考務監管,全面落實操作規范,落實考點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于工作中出現較大紕漏的,給予黃牌警告;對于情節嚴重又不徹底整改的,將直接紅牌罰下,不再設為考點;對雷同考室情況嚴重的考點,提出批評整改,一年內不能承擔人事考試任務;對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考試工作人員,一年內不能參加考試工作,并按人社部第12號令規定給予處分。同時,將協助省考試機構完善違紀違規人員信息庫,并在網上對處理期內的違紀違規考生進行“報考攔截”。
五、發揮聯席會議機制作用
為有效應對和解決人事考試工作面臨的挑戰,市政府成立了人事考試考務聯席會議制度,全市11個相關部門在各項大型人事考試中配合聯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今年我們將繼續聯合成員單位,加強協調溝通,多管齊下,團結一致,堅決打擊有組織的集團作弊、高科技作弊和群體性舞弊行為。經信局無線電管理部門將出動無線電監測車,加強對考點周邊區域的無線電信號進行監測,對異常信號進行攔截;公安部門重點是整治網絡環境,打擊網上售題、招攬替考、制作虛假證書等涉考違法犯罪活動,同時攜帶身份證鑒別儀器進駐考點配合查驗考生身份,查處制販、使用偽造身份證件的違法犯罪行為。還有紀檢監察、組織、保密等相關部門也將各司其職,配合聯動,形成協同作戰,共同組織好人事考試的良好氛圍,維護人事考試良好秩序。
人事考試作為國家用人導向的重要風向標,要使社會滿意、群眾滿意、考生滿意,關鍵在于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這有賴于全社會,包括政府部門、考區考點和廣大考生的共同努力,因此,借全國職稱外語開考前,我們謹向廣大考生溫馨提醒,希望各位考生秉承“公平考試、誠信考試”的宗旨,嚴守考試紀律,凈化考試環境,維護人事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共同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考試環境。
附:2011-2013年韶關市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案例
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事考試辦公室
2014年3月26日
附件:
2011-2013年韶關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
行為處理案例
年份 |
考試名稱 |
時間 |
違紀違規人數 |
違紀違規行為 |
觸及條款 |
處理類別 |
處理結果 |
2011 |
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 |
2011年3月26日 |
6 |
查看手機短信 |
第七條第二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1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
1 |
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 |
第七條第二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
2011年5月18日 |
1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
2011年5月18日 |
1 |
代替他人考試 |
第十條 |
嚴重 |
二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
2011年6月15日 |
1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
2011年6月16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全國計軟水平考試 |
2011年11月12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廣東省藥學考試 |
2011年11月13日 |
1 |
拿身后考生的答題卡抄襲答案 |
第七條第二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1 |
傳遞答題卡給前面的考生抄襲 |
第七條第二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全國經濟專業資格考試 |
2011年11月15日 |
2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1 |
在準考證上抄錄試題答案 |
第六條第九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2
|
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
2012年2月23日 |
1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012年4月7日 |
4 |
攜帶規定外物品進入考座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 |
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 |
第六條第七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5 |
評卷過程中監測為雷同試卷 |
第十五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6 |
利用手機接收考試相關信息 |
第七條第八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2 |
請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1 |
偽造身份證明參加考試 |
第七條第四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 |
2012年4月7日 |
1 |
在答題卡上填涂他人考試信息 |
第七條第九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5 |
評卷時發現為雷同試卷 |
第十五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 |
2012年10月27日 |
2 |
利用手機接收考試相關信息 |
第七條第八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2012年10月28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012年11月3日 |
3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廣東省藥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2012年11月11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 |
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 |
2013年1月9日 |
1 |
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 |
第六條第七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2013年5月3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5月5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6月18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6月19日 |
1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2013年6月20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7月9日 |
1 |
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 |
第六條第七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9月24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12月17日 |
1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2013年12月18日 |
1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2013年12月19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 |
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 |
2013年3月30日 |
8 |
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
第六條第九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2 |
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 |
第六條第七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13 |
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 |
與他人互相傳遞答題卡 |
第七條第二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 |
請人替考 |
第七條第五款 |
嚴重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2 |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
第十條 |
嚴重 |
2年內不能參加任何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
2 |
雷同試卷 |
第十五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 |
2013年6月1日 |
2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2013年6月2日 |
1 |
攜帶手機入考座未使用 |
第六條第一款 |
一般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
備注:2011年4月30日之前違紀違規處理依據為原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2011年5月1日起違紀違規處理依據為人社部2011年3月15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12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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