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復習指導: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
【詳細】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時由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原始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1.原始憑證的內容。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原始憑證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原始憑證名稱;
②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
③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員的姓名;
④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
⑤經濟業務事項名稱;
⑥經濟業務事項的數量、單價和金額;
⑦經辦經濟業務事項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等等。
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辦理需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①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時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
②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原則上最遲不應超過一個會計結算期。
3.原始憑證的審核。
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審核的標準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合法”是指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
“真實”是指如實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事項,
“準確”是指單價、數量和金額的計算正確無誤,
“完整”是指原始憑證的內容完備。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更正、補充。
④審核原始憑證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對外單位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
“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鑒,包括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等。
B.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相符。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C.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D.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E.職工公出的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F.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
4.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
①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②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③原始憑證金額的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④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義務,不得拒絕。
5.其他。
①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②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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