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復習指導: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
【詳細】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三類。我國對代理記賬資格實行審批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件。
1.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以下業務:
(l)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2.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l)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3.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l)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4.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并不改變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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