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稅》輔導:第二節 契稅
更新時間:2014-02-18 09: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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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稅》輔導,供備考2014年中級財稅專業的考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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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契稅
1.銷售不動產過程中:
銷售方: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
購買方:印花稅、契稅
2.掌握納稅人: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3.掌握征稅范圍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1)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2)以自有房屋作股權投入本人經營企業,免納契稅。
(3)房屋交換:房屋產權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4)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4.熟悉契稅的稅率―幅度比例稅率:3~5%
5.掌握契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注意: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的計稅依據: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6.熟悉契稅的減免
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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