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理財規劃師二級理論知識:財產分配規劃中應注意事項
財產分配規劃中應注意的事項
1.撫養:通常是指父母對子女在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照料,包括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等。
對于子女的撫養義務,不但存在于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而且在婚姻關系破裂,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情況下仍然存在。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要充分考慮雙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撫養子女的一方應適當地多分配到一些財產;對于子女未隨其生活的一方,應當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包括子女對外所欠的債務等。
2.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指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無條件的,贍養義務的承擔主體不僅包括生子女,同時也包括養子女和與繼父母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
3.夫妻債務
(1)夫妻個人債務。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其中一方承擔的債務。如果夫妻約定由一方承擔債務,但沒有把這個約定通知債權人并征得其同意,則約定不對債權人產生效力。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并且收入確實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④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因一方實施違法行為所欠的債務;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婚后一方為滿足個人欲望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等等。
(2)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所產生的負債。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①夫妻雙方共同舉債。②夫妻一方負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③夫妻雙方約定由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對于婚前一方的債務及婚后一方的債務,如果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約定必須為債權人知道并且同意才能對債權人有約束力。
例:甲于2000年與乙結婚,2001年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10萬元購買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離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錢,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A.由甲償還 B.由乙償還 C.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D.主要由甲償還
4.夫妻共有財產中的股權構成。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夫妻設立的有限公司或者以夫妻一方名義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要首先考慮通過財產分配規劃在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之間布下防火墻,以抵御經營風險對家庭財產的侵擾。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公平原則來分割。
(2)合伙企業合伙份額。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當企業經營出現問題的時候會對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的生活產生重大的影響。理財師對有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身份的客戶,應首先建議客戶有一個風險隔離的安排,在這里最有效的風險隔離工具就是信托,即將個人或家庭財產中的一部分以委托人的身份將財產權轉給受托人,并根據信托目的指定信托財產的受益人。通過一個或數個信托安排使這些財產從合伙經營所帶來的無限連帶責任風險中解脫出來,形成財產的有效保護。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時,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000年3月,甲、乙、丙開辦一合伙企業,同年6月甲與丁結婚。2005年8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將合伙企業中甲的財產份額全部轉讓給丁。下列哪些說法不正確?
A.合伙企業中甲的財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須購買該財產份額
D.合伙企業應清算,丁分得甲應得財產份額
(3)個人獨資企業。夫妻用共同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一方想經營該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②雙方均要求經營該企業,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③如果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例:甲以夫妻共有的寫字樓作為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設立后,其妻乙購體育彩票中獎100萬元,后提出與甲離婚。離婚訴訟期間,甲的獨資企業宣告解散,尚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該項債務的清償責任應如何確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應占的份額對銀行承擔無限責任
B.甲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乙中獎的100萬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乙中獎的100萬元在內
D.甲僅以寫字樓對銀行承擔責任
(4)財產分割時應當特別注意的問題。折價補償時的股權價格計算: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由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財產狀況和財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按照股權的實際價值決定對股東的配偶進行經濟補償的數額。
5.房屋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把房屋產權證書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即使是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其仍應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且房屋又升值,而房屋的產權證在需要對財產進行分配時還沒有拿到。這種情況下,在實踐中是不會直接去界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而是根據實際情況由夫妻雙方先行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確定該房屋的權屬。
(5)對于一方在婚前購房且房產證登記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證據證明也有出資時,在分割該房屋財產時,該房屋仍為房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但是對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例: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張先生的父母在其婚后出資為張先生夫婦購買了一套房產,其和妻子兩人分文未出,但產權證的權利人一欄記載了張先生及其父母三人的姓名。現夫妻倆析產,妻子認為該房產中的1/3產權為夫妻倆的共有財產。
分析:生活中類似這樣的情形很多,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而定: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視作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理產權證之前做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理產權證之后或在子女夫妻要進行析產時才簽訂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張先生妻子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1/3 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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