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物業管理師考試《綜合能力》講義: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負有以下義務:(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2)租賃物的維修義務。(3)瑕疵擔保責任。
承租人享有以下權利:(1)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2)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3)取得收益的權利。(4)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負有以下義務:(1)按照約定的方法和性質使用租賃物。(2)保管租賃物。(3)支付租金的義務。(4)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3.租賃合同中的風險承擔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給租賃物造成的風險,由租賃物的所有人承擔。由于租賃物滅失,租賃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時,《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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