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物業管理師考試講義: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更新時間:2014-12-03 1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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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相關知識點已經整理更新,希望對各位考生朋友的備考,起到一定作用。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強制履行
強制履行的表現形態包括令債務人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換等。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一方有違約行為;(2)另一方受有損害,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3)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法院可減輕或免除違約方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違約金
違約金通常視為損失賠償額的預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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