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制度與政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定義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
(1)住宅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部位和設施設備;
(2)單幢住宅內全體或者部分業主共同所有的部位和設施設備;
(3)單幢住宅及與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部位和設施設備。
確定住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體范圍的主要依據,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住房買賣合同。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
1.商品住宅維修資金
(1)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以及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職工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存,屬于業主所有;
(2)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權屬登記手續前,將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至代收代管單位;
(3)業主首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5%~8%,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制定。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每年發布一次;
(4)業戶首次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局)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代收代管;
(5)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大會可以依法變更業主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代收代管單位;業主大會決定變更代收代管單位的,原代收代管單位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全部返還業主大會,并將有關賬目等一并移交;
(6)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儲于當地的一家商業銀行,按小區設總賬,按幢設明細賬,核算到戶;
(7)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及時續交;
(8)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的情況,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出售公有住宅維修資金
(1)出售公有住宅的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交存。其中,業主交存的部分屬于業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2)業主首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應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予代收代管單位;
(4)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售房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代收代管。
(5)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儲于當地的一家商業銀行,按售房單位設賬,按幢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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