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時,未完工的合同內容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
更新時間:2013-09-27 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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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除合同時,未完工的合同內容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
問:
有一工程,主體已經完工,未完工的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也是合同內容。若解除合同,剩余部分工作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若可以轉讓,如何辦理有關手續?
答:
本人不了解你們的合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只能依據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合同條款第22.2.3款和第22.2.4款之規定,談看法如下:
(1)依據你提供的情況看,解除合同是由發包人提出的,因此是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2)發包人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這是屬于違約。在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在28天之內向承包人支付以下金額: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的工程價款;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筆者認為包括利潤損失);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3)經談判并由發包人支付上述款項后,簽署終止合同協議,承包人即刻撤離現場。在這樣的情況下,將剩余工程通過招標選擇新的承包人實施。
建議:工程終止合同是重大事件,應慎重處理!如果是由于發包人違約責任終止合同時,花費很大,是得不償失的。只要承包人有能力完成后續工程,一般不要采用終止合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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