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標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業主可以提前開標嗎
更新時間:2013-09-24 1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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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投標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業主可以提前開標嗎
問:
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到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應不少于20日。業主要求提前開標,想把20天的投標期縮短為11天。如果所有的投標申請人都同意這個縮短后的時間,認為已經有足夠的時間來編制投標文件。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嗎?
答:
應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投標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是合適的。因為在這段時間中有許多工作,如投標人熟悉和研究招標文件,并對不清楚的問題提出質疑;工程招標時要進行現場考察;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招標人發現招標文件的問題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遺等。所以既要給投標人充分的時間編制投標文件,也要使招標人有充分的時間修正招標文件。原則將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同時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需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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