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賠償金的確定
更新時間:2013-09-18 15: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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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的確定
《設計合同文本》第七條第7.3款需要由當事人確定賠償金金額。而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合同回避了本條關于賠償金的約定,或空白、或劃去、或直接刪去7.3款的最后關于賠償金的規定。在當事人未對損害賠償約定計算方法時,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貫徹了完全賠償原則,其賠償范圍既包括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因違約而使對方失去的可得利益,同時其也要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當時的客觀情況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其違反合同義務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應當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本條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商定的賠償金大于實際損失,該如何處理?本文認為,在約定的賠償金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法律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承認雙方約定的正當性。若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金遠遠高于實際損失,基于公平原則,法律應予以必要干涉。因此,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文件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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