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履約保證金交納的問題


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依據以上規定,下述條款是否合法:待未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可將投標保證金收據、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紙等相關的全部資料歸還招標單位,再辦理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手續(《未中標通知書》內容),如遺失或損壞施工圖紙、招標文件的,按每張20元扣除相應保證金。招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給投標單位,形式為網上轉賬。中標單位在簽訂合同5日內、且交納合同總額5%的履約保證金后可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如延期支付履約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中標單位應承擔500元/日的逾期違約金。中標單位不交納履約保證金或逾期交納超過7日的,招標單位有權解除合同,并且有權追究其他損失。請問這樣操作可行嗎?
答:
正確的做法是: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30天內簽訂合同協議書。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前,先交納履約保證金。簽訂合同后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在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內)。如果中標人不交納或延誤(可能在投標有效期內無法交納時)交納履約保證金時,可認為中標人放棄中標,應扣留投標保證金,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由此給招標人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放棄中標的中標人承擔。但是中標單位應承擔500元/日的逾期違約金的做法不妥。其他未提及的問題,其做法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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