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重點9
★★★業主大會活動規則:
1.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都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臨時會議召開的條件: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2.業主代理人和業主代表人:業主只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項、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業主身份,代理人無權以候選人身份參加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競選;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到會業主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和書面投票表決的形式。
3.業主大會決定事項的表決效力:一般決定,實行簡單多數表決原則,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重大事項實行特別多數表決原則,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不符合上述兩項規則的表決事項,均屬無效。
★業主委員會。條例明確定位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除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處,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會議的法定召集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均由業主委員會籌備和召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告知備案)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內容一般包括: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基本情況、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1.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召集人和組織者。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有犯罪行為的;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遇有特殊情況,經1/3以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的,也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無論定期會議還是臨時會議均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委員會改選與變更
1.業主委員會的改選。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滿2個月前進行業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后,原業委會應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做好交接手續。
2.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變更。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變更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的限制性規定。禁止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項無關的決定以及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的行為,因違法而失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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