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重點5


★★物業服務費的繳納和督促
1. 非業主使用人的交費責任。條例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即使存在這一約定,業主仍然負連帶繳納責任。所謂連帶繳納責任是指當物業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業主關于物業服務費用繳納的約定時,業主仍負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直接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2. 未交付房屋的交費主體。條例規定,己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3. 業主委員會對欠費業主的督促義務。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對于欠費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對于拒不交費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依法追繳,但不得采取停水、停電等違法措施脅迫業主交費。
★物業服務合同
1.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確定聘用關系的法律形式是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物業服務合同是確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
3.物業服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在合同法中屬“無名合同”;
4.條例明確的將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合同定義為物業服務合同。
5.根據不同物業管理階段和不同的簽約主體,現實存在兩種物業服務合同:一種是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另一種是業主或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
1. 物業管理事項;2。物業服務質量;3。物業服務費用;4。雙方的權利義務;5。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6。物業管理用房;7。合同期限;8。違約責任。物業服務合同除需明確以上八項內容外,還應包括當事人雙方根據物業服務需要商定的其他條款,如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損失賠償、免責條款約定、合同履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關于物業管理資料的移交問題條例作出如下規定:1。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管理資料;2。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1。具有過渡性;2。由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3。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時效:條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即: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附終止條件的合同)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1。合同當事人與物業的基本情況;2。物業服務內容與質量;3。物業服務收費方式;4。物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內容;5。物業的承接查驗;6。物業的使用與縱護;7。專項維修資金;8。違約責任;9。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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