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備考資料67


八、我國耕地保護和土地整治的發(fā)展及現狀
(一)我國耕地保護的發(fā)展及現狀
1.我國耕地保護現狀及耕地特點
根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18.31億畝。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比上年度末凈減少460.2萬畝,總面積已經下降到了18.27億畝。2007年底我國耕地統(tǒng)計數為18.26億畝。
當前,我國的耕地具有如下特點包括:(1)人均占有耕地數量少;(2)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3)耕地退化嚴重;(4)耕地資源貧乏。
2.建立了耕地保護的權利和責任制度
(1)調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權力和責任在中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權力和利益在地方,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負主要責任。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負總責。
(3)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二)我國土地整治的發(fā)展歷程及現狀
1.機構建設
1997年2月國務院通知指出,土地整理將作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
1998年1月,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成立,明確規(guī)定了在國家土地整理工作中肩負的任務。該中心為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開發(fā)整理工作的直屬事業(yè)單位。
2000年,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成立了土地整理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專門負責從事土地整理的技術和理論研究。
2012年5月,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2.法規(guī)政策制定
1998年《土地管理法》從法律角度明確了土地整理。
1999年,為切實加強對農村“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資源治理開發(fā)工作的管理,加快水土保持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步伐,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fā)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102號》)。
為指導和規(guī)范土地整理,2000年我國制定了《土地開發(fā)整理標準》,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同年頒布實施的還有《國家投資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我國頒布并實施了《土地開發(fā)整理規(guī)劃管理若干意見》。為了不斷完善和改進我國土地整理工作,
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fā)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開發(fā)整理工作的通知》、《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fā)用地審查辦法》,我國土地整理的管理制度體系逐步完善。
2008年6月27日,國土資源部《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fā)【2008】138號)。
2011年2月22日,《土地復墾條例》經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土地復墾的責任主體作了明確界定。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為解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責任主體缺失的問題。
2012年3月,國務院批準的《全國土地整治規(guī)劃(2011~2015年)》明確了未來五年土地整治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到2015年,新建4億畝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經整治后耕地質量平均提高1個等級,糧食畝產增加100公斤以上。
2012年4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印發(fā)《關于加快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guī)劃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2〕63號)。該通知要求:①充分認識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guī)劃,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重要意義;②加快推進各級土地整治規(guī)劃編制,切實提高規(guī)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③抓緊編制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落實好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④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設為重點,扎實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⑤加強土地整治中的權屬管理,維護好農民群眾合法權益;⑥采取有力措施,確保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2012年6月,國土資源部印發(fā)《關于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2〕108號)。該通知要求:①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管控優(yōu)質耕地;②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質量等級;③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把好補充耕地質量關;④積極推行“移土培肥”,統(tǒng)籌做好建設占用優(yōu)質耕地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⑤持續(xù)加強監(jiān)測評價,及時掌握耕地質量動態(tài)變化;⑥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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