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標師招標采購案例分析同步習題6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分析
[背景]某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對某城市供熱工程施工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按照有關程序,在當地建設工程發承包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
開標時間在當地建設工程發承包交易中心舉行開標會議。評標老師在當地交易中心現場抽
取,評標老師根據評標辦法對各投標人進行評審。投標人A得94.64分,排名第一;投
標人8得93.5分,排名第二;投標人c得92.07分,排名第三。評標委員會依次推薦了
投標人A、B和C為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當場由當地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
評標工作結束后,有投標人向招標人反映投標人A有不良記錄,按照評標辦法的規
定應扣分。招標人經調查,確認投標人A年初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過,于是在
評標結束的第5日向當地建設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遞交了投訴,要求按照評標辦法中的
規定扣減投標人A的得分。
一周后,當地建設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召開此項目二次定標會,參加會議的有當地
建設局、招標辦、交易中心、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會議由建設局某副局長主持,會議
最后決定依據評標辦法中“投標人每有一項工程項目因違法違規被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查處的,自查處之日起,在12個月招投標活動中,每次對投標人扣l.5分”的規
定,對被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過的投標人A的得分扣l.5分。這樣,投標人A的
得分變為93.14分,根據最終各投標人的得分,確定投標人B為中標人。
[問題]
(1)當地建設局是否有權利通過召開會議的形式確定投標人8為中標人?
(2)經過公證的中標結果能否更改?為什么?
(3)招標人投訴是否有效?投訴對象為誰?為什么?
[分析]招標投標活動是在《招標投標法》約束下的一種民事締約行為,在這一過程
中,招標人、投標人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而地方建設局為行政監督部門。這當中,
開標評標時公證部門進行公證,是一種鑒證行為,只是證明評標過程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
進行的,對評標結果的正確與否不起決定性作用。《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
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招標人屬于這里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
門投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11號令)第九條規定的投訴時
效,即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i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本案招標人
在評標結束后第5日提起投訴,在投訴有效期內。
[參考答案]
(1)地方建設局僅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而無權替代招標人確定中標人。本案地方建設局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行政干預中標結果。
(2)本案中標結果需要發生變更,招標人需向公證部門發出書面申請,撤銷原先的
公證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要求其對變更后的中標結果重新公證,但這并不影
響招標人依法確定中標人。
(3)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屬于法律規定中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所以招標人在
評標結束的第5日向當地建設局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遞交投訴,屬于依法保護其自身權
益,在投訴有效期內,其投訴有效。
招標人的投訴對象應是評標委員會,即評標委員會沒有依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
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賦予其的義務,屬于《工程建設
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0號令)第七十九條中規定的評標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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