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備考資料36


五、我國土地管理機構的設置(了解)
現行土地管理體制是指在《土地管理法》頒布,1986年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由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所確定實行的全國土地統一管理的體制。土地管理機構是指土地管理系統內,縱向和橫向的組織設置方式(即組織結構),也可以指土地管理組織系統內的一個部門或工作單位。
(一)建立統一管理職能的土地管理機構(1986年)
從1986年開始,地方各級政府相繼成立了具有城鄉地政統一管理職能的土地管理機構。
(二)強化管理職能,組建國土資源部(1998年)
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根據此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 保留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
1998年機構改革后,根據中央統一要求,地方各級土地管理機構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改革,一般在省級人民政府設置國土資源廳,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置國土資源局,鄉(鎮)設國土資源所,省、市、縣三級內設機構結合自身特點,參照國土資源部內設職能部門設置。自此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五級土地管理機構網絡。其中,國土資源部是國務院負責全國土地資源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省、市、縣、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和土地行政執法部門,主管其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
根據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負責全國土地管理工作。全國地方各級政府從1986年開始已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成立了具有統管職能的土地管理機構。一般各省、自治區級的土地管理機關為廳級;地、市級土地管理機構為處級單位;縣級土地管理機構為科級單位。
根據國土資源部的“三定”方案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各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設14個職能司(廳、局)。其中有6個職能司(局)與土地管理直接相關,承擔著相應的土地管理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國土資源部設15個職能司(廳、局)。其中有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和執法監察局6個職能司(局)與土地管理直接相關,承擔著相應的土地管理職責。
(1)政策法規司。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協調部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2)規劃司。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3)耕地保護司。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4)地籍管理司。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并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范、標準和全國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地籍工作。
(5)土地利用管理司。擬定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辦法,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并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6)執法監察局。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三)實行省以下土地管理機構實行垂直管理(2004年)
2004年4月下發《關于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明確省以下土地管理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即省級以下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主要領導任免權上收至省級政府。此次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l.調整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干部管理體制。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這是加強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舉措,各地要認真按照中央組織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理順省級以下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體制。①市(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其機構編制仍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地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仍由行署管理。②市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機構編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為國土資源管理分局,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③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機構編制上收到縣(市、旗)人民政府管理,縣(市、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鄉(鎮)或區域設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市、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
3.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體制
省級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規定嚴格做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省級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工作,完善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鄉(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授權管理體制。經依法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事先將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土地用途分區圖等規定內容,報省級人民政府核定,規劃經批準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涉及改變規劃規定內容的,必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確保規劃任務落實,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2011年)
2011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文,國辦發〔2011〕24號,關于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調整后,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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