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家機關會計從業《財經法規》考點: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均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權益性投資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另外,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1.收入總額是指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等。
2.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3.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
4.準予扣除的項目。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準扣除。
5.不得扣除的項目
下列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6.虧損彌補。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申報: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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