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天津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3章第3節:稅收征管


第三節 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
(一)開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變更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需要對原登記內容進行更改,而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其適用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和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說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領用、保存情況。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后辦理復業登記。
【重點提示】注意停業復業登記只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
(四)注銷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需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遇納稅人已經或正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當在遷移通知書上注明。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該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開業或變更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生產、經營范圍及擁有的財產等情況,認定錄入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報繳稅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扣繳義務人包括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人。
【解釋】1.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列支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2.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產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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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一)發票的種類
發票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從行業劃分來講,它是工業、商業企業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航空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專業發票從版面上可劃分為手寫發票、電腦發票和定額發票三種。(1)手寫發票,是指用手工書寫形式填開的發票;(2)電腦發票,指用計算機填開并用其附設的打印機打出票面內容的發票。這類發票包括普通計算機用及防偽專用計算機用(如防偽稅控機)的發票。(3)定額發票,指發票票面印有固定的金額的發票。這類發票主要是防止開具發票時大頭小尾以及方便一些特殊行業或有特殊需要的企業使用。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其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重點提示】一定要掌握住發票開具的要求,此處出題概率很高。
三、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申報的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申報
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郵寄申報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申報的方式,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的納稅資料通過郵局寄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數據電文申報
數據電文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簡易申報
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在扣稅賬戶中存入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并成功扣繳稅費的,稅務機關可以視同納稅申報,無須報送納稅申報表。
(五)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直接辦理、郵寄辦理、數據電文辦理以外的方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等。
【重點提示】主要掌握各種申報方式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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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指國家稅務機關等主體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目前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化解稅款的征收方式。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狀況在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和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人。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對賬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采取定期確定營業額、利潤額并據以核定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五)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六)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注冊稅務師在國家稅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各項稅務行為的總稱。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稅務代理業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其業務的開展、經營管理都屬于社會中介服務的一部分,稅務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
2.法定性。稅務代理機構的設立法定、業務范圍法定、業務的開展法定。稅務代理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3.自愿性。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采取的一種辦稅方式,無論是稅務代理人還是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是否委托稅務代理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4.公正性。稅務代理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必須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按照國家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決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理稅務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損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稅務代理必須按照依法代理、自愿有償、客觀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
(二)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辦理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報告;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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