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基本索賠費用項目


基本索賠費用項目的適用條件和計算方法
1)人工費
人工費是工程建設成本直接費項目之一,也是費用索賠中的一個重要索賠項目。它一般包括支付給施工過程中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包括在施工現場直接為工程制造構件)的人和施工現場運料、配料等輔助工人及跟班作業的工班長等的工資支出,以及與人工有關的稅收、保險和福利支出等。其計算如下:
C1?C11?C12?C13
式中:C1――索賠的人工費;
C11――人工單價上漲引起的費用;
C12――人工工時增加引起的費用;
C13――勞動生產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損失費用。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承包人有權提出人工費的索賠。
(1)由于業主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或由于業主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誤,引起了承包人人工單價的上漲和工作時間的延長。
工程的任何變更和延誤、人工工資的調升都可能造成相應的人工費增加。有時,即使工程仍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工,施工各階段用工量比例的變化,也會導致人工費增加。因合同變更等原因,大量工作被推后到人工工資較高的時期進行,這種情況下,即使整個合同期的總用工數不變,費用也會增加。
(2)工程所在國或當地政府為推行社會保險計劃和勞工福利計劃而向建筑公司征收工資稅或以工資為基礎的保險費等。如在埃及,政府在經濟類住宅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2.7%的社會保險費等,外國工人因不享受該國福利,可以不交納社會保險,故可就該費用支出向業主提出索賠。
(3)若由于業主原因造成的延誤或對工程的無理干擾打亂了承包人的施工計劃,致使承包人勞動生產率降低,進而發生人工工時增加的損失,則承包人有權向業主提出生產率降低損失的索賠。
2)材料費
材料費是建筑安裝工程成本的直接費項目之一,也是費用索賠中重要的費用項目。它是施工過程中所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主要材料、構件的成本,以及所用周轉材料的攤銷成本額。
材料費索賠包括材料耗用量增加和材料單位成本上漲兩個方面:
Cm?Cm1?Cm2
式中:Cm――索賠的材料費;
Cm1――材料用量增加費;
Cm2――材料單價上漲費。
在下列情況下,承包人有權提出材料費索賠:
(1)由于業主或其工程師追加額外工作、變更工作性質、改變施工方法等,造成承包人的材料耗用量增加,包括使用數量的增加和材料種類的改變。
確定材料耗用增加的數量有兩種方法。其一,將計劃材料用量與實際消耗量進行比較。為此,承包人應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對每一工作項目使用的各種材料保持完整的耗用記錄,以使索賠時能準確地分離出索賠事項所引起的額外材料耗用。其二,在無法比較的情況下,根據當地建筑工程定額估算手冊確定材料的消耗量。在國際工程承包中,由于沒有統一的建筑工程定額,很難確定材料用量和損耗系數,承包人應結合工程實際并參照當地慣例確定損耗系數。
(2)在工程變更或遇到業主延誤時,可能造成材料庫存時間的延長、材料采購滯后或采用代用材料等,從而引起材料單位成本增加。這時,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關鍵線路計劃來證明其材料采購和運輸成本可以按計劃在價格較低的早期進行,但因業主責任原因而受阻,因而有權就該項費用提出索賠。
3)施工機械費
施工機械費也是建筑安裝工程成本直接費項目之一。它包括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機械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使用外單位施工機械的租賃費,以及按照規定支付的施工機械進出場費用等。索賠機械費應主要考慮機械工作時間的增加、機械臺班費率的上漲和機械設備的閑置。機械工作時間的增加包括原有機械比預定計劃增加的工作時間,以及新增機械的數量和工作時間。其計算公式為:
Ce?Ce1?Ce2?Ce3?Ce4
式中:Ce――索賠機械費;
Ce1――承包人自有機械工作時間增加費;
Ce2――自有機械臺班費率上漲費;
Ce3――外來機械租賃費(含必要的進出場等費用);
Ce4――機械設備閑置損失費用。
為了得到機械設備增加的工作時間和單價上漲幅度,承包人在發現索賠機會后,應詳細記錄機械設備的使用情況,編制機械設備使用日報表。但是,與人工費、材料費不同的是,索賠的施工機械費往往難以從成本記錄中直接計算出其實際發生數。其原因如下:
(1)從成本核算上來說,施工機械的許多費用項目往往發生頻繁,金額卻不大,故對現場的每一臺機械設備都分別保持這種實際費用的支出記錄是非常困難的。通常的會計核算體系也不要求這么做,而是將這種費用分類歸集在一起進行記錄。
(2)在工程施工現場,施工機械不僅會頻繁地發動和停止使用,而且經常需要在現場調來調去,以致承包人難以保持設備是同時間的準確記錄。
(3)施工設備的將來報廢處理價或出賣價格往往視實際情況而出入較大,從而很難準確地估計設備的將來價值。
(4)承包人對設備的養護水平、操作人員的技能、設備的使用環境以及設備的前期使用等都是影響實際施工機械費用支出的重要因素,但其影響實際上都無法準確地進行度量,因而,難以從施工機械索賠費用中予以扣除。
(5)承包人對索賠機會的發現一般都滯后于索賠事件的實際發生時間。為此,承包人應不斷完善其成本記錄及核算體系,以提高對索賠事件的辨識能力和對索賠費用項目的分離能力。
4)分包費
承包人在經業主同意后,可將工程的某個部分轉包給專業承包人(稱分包人)。有時,業主會直接指定一個分包人,即所謂業主指定分包人。由于業主的原因或指定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費用增加時,包括工程量增加和分包單價增加,分包人可就分包工程增加費用提出索賠。
一般說來,分包人在進行索賠時,應首先向總承包人提出其索賠要求和方案??偝邪嗽诤头职藚f商后,對索賠方案進行審查和修改。最后,由總承包人和分包人一起,以總承包人的名義向業主提出分包工程增加費及相應管理費用索賠,有時視情況可包含相應利潤。
Cs?Cs1?Cs2
式中:Cs――索賠的分包費;
Cs1一分包工程增加費用;
Cs2――分包工程增加費用的相應管理費,有時可含相應利潤。
5)融資成本(利息)
融資成本又稱資金成本,是企業取得和使用資金所付出的代價,其中最主要的是支付給資金供應者的利息。對承包人而言,由于其索賠補償的取得只能在索賠事件完結之后較長一段時間內才能實現,因而承包人不得不先從銀行貸款或以自己的資金墊付支出,由此便不可避免地產生了融資成本問題。
融資成本主要有兩種:額外貸款的利息支出和使用自有資金帶來的機會損失。利息支出在工程承包中占相當大的比重,尤其是在虧損項目中,利息帶來的損失更為突出。如果由于業主違約或其他合法索賠事項,承包人為保證合同項目的順利實施,不得不增加額外銀行貸款來滿足工程施工現金流的需要,只要承包人能證明:
(1)額外貸款是因業主違約或其他合法索賠事項直接引起的;
(2)索賠的利息數是由上述額外貸款直接產生的。那么,承包人就有權就相關的利息支出提出索賠。
利息的索賠額通常是根據額外貸款的本金、利率和利息發生時間的周期數,利用復利計算法確定的:
Cr?A ×[ (1+i) t?1 ]
式中:Cr――索賠利息額;
A――本金;
i――利率;
t――利息發生時間的周期。
利率一般按承包人在正常情況下的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自有資金充足,在索賠事件發生時,可以不向金融機構貸款,而是動用自己的資金來彌補合法索賠事件所引起的現金流量缺口,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的利息索賠數有兩種確定方法:其一,參照有關金融機構的利率標準,運用公式進行計算;其二,假定承包人可以或原計劃將這些資金用于其他工程,則以其能獲得的收益作為利息索賠數。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必須能證明他原計劃將該項資金用于其他項目,并能夠從中獲利。
一般地,承包人可在發生下列索賠事件的情況下,按相應的處理原則,向業主提出利息索賠:
(1)業主拖延或拒絕支付各種工程款,推遲退還工程保留金或超過合同規定數量扣保留金。這種情況一般都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其利息支出按合同中約定的利率進行計算。
(2)若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只要合同適用法律許可,同樣可提出利息索賠。利息計算方法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由于業主資金未及時到位,承包人貸款或利用自有資金完成業主的新增工程、變更工程或被業主延誤的工程,這種情況下的利息索賠應以事實和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特別是承包人利用自有資金的情況,其索賠費用實質上是一種機會損失,承包人需提出有力的證據。
6)利潤
一般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進行利潤索賠。
(1)合同變更或額外成本支出引起計劃利潤損失 合同變更部分的計價是以合同價格為基礎的,其中就必然含有利潤因素。對于合同變更,按國際慣例,只要合同中有可以適用的價格,就應該套用。即使合同價格不完全適用合同變更情況,也應該是在套用的合同價格基礎上附加上成本差額,即將原報價中相應工作項目的合理成本與實際變更工作項目的合理成本之間的差額加到費率表的相應價格中去。換言之,對承包人來說,合同變更工作的利潤率完全取決于其在投標報價中所采取將自己置于何種有利或不利境地的立場。
(2)合同延期導致機會利潤損失
如果由于業主原因引起合同延期,從而導致承包人喪失了本來可以承攬其他新工程而取得利潤的機會,承包人可就由此而遭受的損失,即機會利潤損失,向業主提出索賠。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合同延期,承包人不得不繼續在本合同項目保留原已安排用于其他工程的人員、設備和流動資金等,這些一起構成了相當于盈利機會的工程合同機構。承包人的延期利潤索賠數即為其工程合同機構本可以在合同按期完工后在其他工程項目上贏得的利潤。
承包人的延期利潤索賠不是以其額外工作的數量或直接損失的程度為依據,而是以其工程合同機構的潛在盈利能力為依據。它直接受合同延期的時間長短、合同機構的潛在盈利能力和工程承包市場狀況等因素影響,而與被延期合同的盈利性沒有直接關系。
(3)合同終止帶來預期利潤損失
如果由于業主原因導致合同提前終止或解除,承包人有權就預期利潤,即剩余未完合同工作的利潤損失,提出索賠。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根據損失賠償原則提出利潤索賠所依據的理論基礎與合同延期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此時,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利潤索賠及其數量的多少,取決于該合同的實際盈利性,以及截止合同終止時對已完工程的付款數額。其計算如下:
Cp?T?M?N
式中:Cp――索賠的利潤數;
T―― 工程全部完工情況下的合同總價值;
M――業主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
N―――剩余工作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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