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基礎與法規課件19


考點1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修改
1、 規劃的評審:為了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質量,在規劃完成報批之前,必須先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規劃成果評審小組,對各項成果進行檢查評審。評審通過后方可送上級部門審批。
2、 規劃的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的機關分別為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報批時,要提交的材料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規劃說明、規劃圖件、規劃專題報告、其他必需的文件資料。
3、 規劃的修編: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定期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來修編規劃。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斷適應新情況、新形勢,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用地條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個“規劃――實施――修改――再實施”的過程
考點12: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1、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概念: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控制下,針對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某一專門問題而進行的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就其本質而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深入和補充,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
2、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具有以下特性:
(1) 針對性。
(2) 局部性。
(3) 實用性。
3、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類型:
(1) 土地開發治理類:土地整理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治規劃
(2) 土地保護類: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自然生態保護區規劃、土特產保護區規劃
(3) 建設用地類:城鎮用地規劃、城鎮和村莊用地整理規劃、水利交通用地規劃
考點13: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1、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概念:是在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直接對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設施作為具體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深入和細化。
2、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分類:
(1) 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地方政府為規范和控制土地使用者的微觀土地利用行為而編制的規劃,它詳細規定了各類土地的使用范圍、使用界線、使用強度、利用要求、限制條件等。
(2) 開發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為了指導某一地段、地塊或某一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如何開發利用而進行的具體規劃。
3、 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主要有以下類型:
(1) 城市(鎮)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詳細規劃的內容大都是用地規劃。
(2) 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以農業用地為主,兼有一定的村莊居民點用地、工業小區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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