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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2章第3節:票據結算

更新時間:2013-07-02 10:53: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廣東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2章第3節票據結算講義。

  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6點特征: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委托支付:支票和匯票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均為記名票據,必須通過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的方式予以流通轉讓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3.信用功能4.結算功能5.融資功能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當事人

  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注意:同一個當事人可以有兩個名稱,即雙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

  (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票據追索權: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

  (3)票據權利的行使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地點

  (5)票據權利的保全

  (6)票據權利的抗辯

  2.票據責任。

  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五)票據行為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票據簽章

  1.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2.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

  而其他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它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七)票據記載事項

  分類: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判斷)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判斷)

  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八)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還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喪失阻礙了權利人對票據權利的繼續行使,為了使其票據權利得到實現,我國法律除規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外,還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普通訴訟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失票人提起訴訟主要有三種模式: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訴訟、請求票據債務人付款訴訟、票據返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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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二)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多選)

  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三)記載事項

  1.銀行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等

  欠缺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多選)

  2.銀行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銀行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四)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見票即付)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單選)

  (五)辦理和使用需求

  1.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申請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其簽章為預留銀行印簽。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判斷)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3)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款上記明的收款人。(流通轉讓)

  2.銀行兌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進行審查。

  (2)收款人對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則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9)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屬于一種普通票據,它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以付款方式為標準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二)支票使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三)支票記載事項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沒有收款人名稱。)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一是收款人名稱、二是支票的金額。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付款地:付款人營業場所

  出票地:出票人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付款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7)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開戶銀行收款。

  (8)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9)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賬戶的存款人購買支票時,應向其開戶銀行購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

  本節重點

  1.票據的6點特征和5點功能

  2.票據當事人的分類及定義(簡答)

  3.非基本當事人存在的前提

  4.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與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

  5.兩票的提示付款期

  6.票據的4種行為(簡答)

  7.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

  8.票據三種記載事項(簡答)

  9.票據喪失的補救(掛失止付的4種票據)

  10.銀行匯票與支票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簡答)

  11.兩票的付款人

  12.兩票的絕對記載事項(簡答)

  13.銀行匯票的簽章與兩聯

  14.空頭支票、簽章、密碼不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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