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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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政策,逐步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租房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房補貼,資助其租賃住房的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房補貼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租房補貼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租房補貼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對全市租房補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保辦)負責籌集、使用和管理租房補貼資金,指導、推動和管理區縣實施租房補貼工作。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為各區縣租房補貼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本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本區縣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租房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租房補貼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五條 租房補貼資金由市住房保障資金列支。
第六條 租房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國土房管局在每年年初根據年度租房補貼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全市租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審核確定的租房補貼資金預算,視工作進度撥付資金。當年未使用的租房補貼資金可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三章 保障條件及標準
第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擬定租房補貼的保障條件及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租房補貼的保障條件及標準,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政策、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和保障資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 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萬元(含);
(三)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條 租房補貼的相關標準
(一)租房補貼保障標準和租房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屆時公布的住宅租賃指導租金、本市城鎮居民住房水平、家庭住房消費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
租房補貼保障標準為:市內六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6元;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4元;武清區、寶坻區和靜海縣、寧河縣、薊縣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2元。
租房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二)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公式為: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租房補貼保障標準×家庭應補貼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租房補貼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享受租房補貼人口?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
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市內六區240元,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210元,武清區、寶坻區和靜海縣、寧河縣、薊縣180元。
第十條 申請家庭補貼人口的認定,原則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認定方法執行,因就業在本市落戶的單位城鎮戶籍集體戶口、申請人配偶與申請人未在同一戶籍的也應包括在內。申請家庭補貼人口確定后,其收入計入家庭總收入,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納入家庭現住房面積認定,并享受租房補貼。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住房的認定:
(一)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即計租面積加陽臺面積)。
(三)擁有私產住房的,住房面積以《天津市房地產權證》記載的住房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私產住房為共有產權的,以《天津市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數平均分攤住房面積。建筑面積換算為使用面積的系數為:平房1.2;多層樓房1.4;高層樓房1.6.
(四)住房已拆遷的,住房面積以《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住房面積計算。
(五)現住房認定程序及方法原則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收入的認定,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擬定的天津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對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08]47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由戶主或由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現住房權屬證明、收入證明等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初審,區縣房管局對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享受租房補貼人口等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區縣民政局對申請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區縣房管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后,由區縣房管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開具有效期限為12個月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取得《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持相關要件到所在區縣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區縣房管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部門應對申請人租賃住房情況和房屋出租人是否他處另有住房情況進行核查。申請人租賃同戶籍家庭成員的住房或已認定的現住房的,不在發放補貼范圍之內。
持有《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在12個月內未租賃住房的,可在期滿后重新申請租房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人持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區縣房管局申請領取租房補貼。區縣房管局為申請人開具《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中將申請家庭租房信息上傳市住保辦。申請人租房補貼自《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開具當月開始計發,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十六條 取得《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按規定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部門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及租賃期限直接將租房補貼劃轉到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或產權單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負擔。
申請人租賃住房實際租金超過核定月租房補貼額的,超出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負擔;低于核定月租房補貼額的,按實際租金發放租房補貼。
第十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和區縣房管局每月在各自的政務網站上將新增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的基本情況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市住保辦和區縣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產權產籍、住房公積金及社會保險管理等網絡系統,也可通過入戶調查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現住房和收入情況等進行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租賃與退出管理
第十九條 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不得將享受租房補貼租賃的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一經發現,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二十條 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0日內向申請領取租房補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補貼滿整年時,須提前30日向申請領取租房補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申報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動情況;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未發生變動的,也須向申請領取租房補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對按規定申報家庭變化情況的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區縣房管局審核其享受租房補貼的資格和租房補貼額,對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條件當月起第4個月停發租房補貼;對需調整租房補貼額的家庭,自申報的次月起調整。
對未按規定進行年度申報的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區縣房管局自其享受租房補貼滿整年的次月起停發租房補貼;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補報本年度家庭變化情況,并經區縣房管局審核,符合享受租房補貼條件的,自審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復發放租房補貼,但停發期間租房補貼不予補發。
第二十二條 市住保辦和區縣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租房補貼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每季度進行核查。對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自發現不符合條件次月起停發租房補貼;對需調整租房補貼額的家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調整。對違規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區縣房管局責令其退還違規領取的租房補貼。
區縣房管局、民政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進行抽查或定期檢查,發現不如實或不按規定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況騙取租房補貼的,區縣房管局應立即停止對其發放租房補貼,并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區縣房管局定期對租房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區縣房管局、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大對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的監管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二十四條 區縣房管局和民政局應當建立享受租房補貼家庭住房、收入檔案。檔案應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補貼情況及年度復核、調整等有關材料。根據享受租房補貼家庭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住房檔案,實現動態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虛報、瞞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其租房補貼申請不予受理;對已經登記但尚未取得租房補貼的,區縣房管局取消其登記;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租房補貼的,區縣房管局應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對于在權利期內既不主張權利也不退繳的,將向人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情節惡劣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租房補貼相關操作規程,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市住保辦和區縣房管局、民政局應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租房補貼的相關操作規程由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 008年4月22日《關于印發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41號)中租房補貼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主題詞:城鄉建設 租賃 房屋 補貼 規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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