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基礎輔導第二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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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機構
(一)經理機構由董事會決定
(二)經理的職權與義務
經國有獨資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經理的職權與義務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
一、監事會制度
(一)監事會定義:
是公司的監督機關,是由股東會(職工)選舉產生并向股東會負責,代表股東對公司經營(公司財務及董事、經理人員履行職責行為)進行監督的機關。
(二)監事會主要職能:
1、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不受其他機構干預;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無差別。
2、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為主要監督對象
3、監督形式多種多樣:會計監督和業務監督;事后監督和事前事中監督
4、業務監督:
①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違法行為;
②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
③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各種報表,并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
④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二、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
(一)監事會的組成
1、成員: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不低于1/3,具體數字由公司章程決定)
設有監事會的,人數不少于3人;無監事會的,監事可以1―2名
董事和高級管理者不得兼任監事
2、任期: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和高級管理者進行監督,對違法的董事和高級管理者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者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他們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議提出議案
6、可以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1、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2、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3、會議決議方式:半數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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