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基礎輔導第二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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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
(一)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①經營者的權利受到董事會限制,如有超越權限的決策或重大決策需要向董事會報請進行決策。
②經營人員有義務和責任依法經營好公司事務,董事會有權對經營人員進行監督和評價,并據此作出獎勵和激勵的決定,也可以給予解聘。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人員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
1、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著最終的控制權。可以決定董事會人選,并有推選或起訴某位董事的權利,但是一旦授權董事會后,股東就不能隨意干涉董事會的決策了。
2、董事會擁有支配法人財產的權利和任命,指揮經營人員的權利,但是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3、經營人員受聘于董事會,經營業績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判定。
一、股東概述
(一)股東的含義: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據此而擁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據此而享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
發起人股東: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其特點有:
①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
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失的,對公司擬承擔賠償責任。
②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③資格的取得受到限制:
自然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中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
①自然人股東:包括中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國籍的人,作為發起人股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②法人股東: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去的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包括企業法人,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
(三)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
①必須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設立和增加資本時,要履行義務
②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
③享有股東權利,如資產受益者、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2、股東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
①股東是典型的投資者,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②既是最大收益人,也是風險承擔者。股東權實現的不確定性(股利不確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劣后于普通債權和職工債權----工資)
3、股東享有股東權:財產收益和參與公司管理
4、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有限責任。
5、股東平等
所有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平等的享受權利。
(四)股東的權利(多選題)
1、股東會的出席權和表決權
2、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提議權和提案權
3、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公司資料的查閱權
5、公司股利的分配權
6、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
7、出資、股份的轉讓權
8、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9、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10、股東訴訟權
(五)股東的義務
1、繳納出資
①繳納出資義務的內容: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出資期限、出資程序
②不履行出資義務要承擔責任,情節嚴重者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③不得抽回出資義務。若有抽回,則處以抽逃出資額的5%――15%的罰款。
2、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承擔有限責任
3、遵守公司章程
4、忠誠義務:
①禁止損害公司利益;
②考慮其他股東利益;
③謹慎負責的行駛股東權利及其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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